在法律諮詢的過程中,有時會遇到民眾詢問分居離婚的問題:
陳律師,我和先生/太太早就分居,十幾年都不往來了,這樣可以離婚嗎?
法律規定比較文言,往往民眾自己上網查離婚法條,卻還是看得霧煞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提離婚、怎麼提比較好?民法第1052條第1項和第2項的差別是什麼?我該用哪一條來請求?用哪一條請求對我比較有利?
所以在此先用白話跟大家簡單說明: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一些比較嚴重的事由,這類狀況發生時,對方可以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而如果沒有發生這些列舉的事由,那就看是不是有發生其他狀況,導致「難以維持婚姻」。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我承辦離婚訴訟的經驗,許多想請求離婚的狀況,並不是因為某一方做了罪大惡極的事情(簡單來說,通常也就不太符合列舉事由的嚴重狀況),有時其實就是因為雙方價值觀有巨大落差,每天生活大小事都有摩擦,累積下來導致話不投機半句多,雙方每天爭吵,家裡氣氛烏煙瘴氣,最終甚至演變到分居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我通常會建議客戶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陳律師!我聽說如果犯錯的那一方就不能請求離婚?真的嗎?
我也遇過民眾這樣問我,這樣的說法正確嗎?不太正確,讓我解釋給大家聽。
大家注意到我在上面列出的第1052條第2項條文,最後有加上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嗎?白話意思就是說,如果婚姻難以維持,要看婚姻難以維持的理由應該由誰負責,不需要負責的人才可以請求離婚,需要負責的人不可以請求離婚。
這樣看起來好像犯錯的那一方就不能請求離婚,但實際上婚姻的破裂,有時很難把過錯都推到其中一個人身上,往往雙方都有做不對的地方。這時候法院就會比較雙方誰應該負擔比較多責任,責任比較輕的人才可以請求離婚,責任比較重的人不可以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舉個簡單例子來說,如果今天因為雙方價值觀不合常常吵架,最後太太忍無可忍離家,導致雙方分居。如果太太以分居作為請求離婚的事由,但由於是太太離家,因此傳統上會認定太太是需要對此負責的人(或是責任比較重的人),所以太太不能請求離婚,只有不需要負責(或是責任比較輕)的先生才能請求離婚。
雖然當初是我離家,但都十幾年沒來往了,我還是不能提離婚嗎?
看完上面這些分析,大家可能會有這個疑問,這也是司法實務上過往會發生的狀況,就是自從雙方分居已經好多年、十幾年、甚至數十年了,雙方早就毫無往來,婚姻名存實亡,如果還是硬性限制不需要負責(或責任較輕)的人才能請求離婚,即便婚姻已經只剩空殼,仍然不准另一方提離婚,這樣真的妥當嗎?這個大家爭論已久的問題,催生了今(112)年在家事領域中相當矚目的憲法判決-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
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是今(112)年3月剛做出的最新見解,簡單來說就是:在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如果已過了相當久的期間,或該事由已持續相當久的期間,在這種情況下,過往司法實務不允許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離婚,等同強迫維持已瀕臨破裂的婚姻,在個案中可能過於嚴苛,所以應該綜合考量,不再限制一定要完全無責的配偶才能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即便是有責的配偶,仍有請求離婚的機會。
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系爭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形同強迫其繼續面對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之漸行漸遠或已處於水火之中之形骸化婚姻關係,實已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上開個案顯然過苛情形,其對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限制,與憲法所保障之無責配偶維持婚姻之自由間,自有求其衡平之必要。是系爭規定對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限制,於有上開顯然過苛情事之範圍內,自難謂其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相符。」
這則熱騰騰的判決,對司法實務上有沒有影響呢?絕對是有的。
從我近期開庭的觀察,已有多次聽到法官在開庭時主動提及這則判決,尤其針對夫妻分居已久、毫無往來的離婚案件,更會向當事人說明這則最新實務見解的內涵,提醒當事人不要再吵誰是唯一有責,此條件已經不是離婚的免死金牌。
更何況,如果雙方長期分居,姑不論當時分居的前因後果,然而長期分居後,雙方都沒有去做任何努力,試圖並未恢復感情及改善相處模式,反而是多年無互動往來,如此也可能認定其實雙方都有責任,就不會有「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的問題,換句話說,不會只因為是誰先提議分居、是否自願分居,就逕自剝奪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權利。
因此,如果遇到雙方互相控訴是對方先離家,司法實務會考量既然離家行為無論誰先誰後,都已經造成了長期分居的結果,而雙方對於婚姻的破綻,也都沒有積極挽回感情的行為,那麼也不一定需要再去探究到底是誰先離家,因為雙方對婚姻無法繼續維持,都是有責任的,因此雙方都有請求離婚的權利。
以上的法律分析,是我依據執業多年的經驗所整理給大家的原則分析,並不是以特定客戶的個案作為原型(畢竟律師也是負有保密義務的)。
而且,因為每個人的生命故事都是獨一無二的,也因此每個離婚案件都一定有所差異。同樣的條件,在不同背景之下,也可能有不同、甚至相反的效果。
因此,不論您是想請求離婚的一方,還是被提離婚但不同意的一方,都建議要諮詢律師,才能充分瞭解自己的權益、也能清楚自己的優勢及劣勢,由律師為您的訴訟做最完善的準備喔!
如果您有離婚相關問題,歡迎透過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ig6A4JV或以下QRCode,私訊聯絡陳靖怡律師,由陳律師針對您的案件提供個案分析,妥善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