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會鬧到分居的程度,可見根本沒辦法共同生活。但我國法律並沒有像其他國家國家有分居多久就可以訴請離婚的規定,這也讓不少想依分居來訴請離婚的夫妻傷透腦筋。但就算分居在台灣不算是合法的離婚事由,法院還是有很多因分居判離婚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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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兩造自106年起分居迄今,已長達數年未共同生活,期間復未積極謀求復合共同夫妻生活,幾無任何互動,顯與婚姻係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之目的,及夫妻關係間應誠摰相愛、彼此生活、互相依賴、信任及共同締造實現婚姻價值,均有不合,是兩造就夫妻間誠摯相愛之基礎早已動搖而不復存在,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任何人於此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且難認以原告之可責程度較高,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已難以維持婚姻,即屬可採,其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分居並非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法定十大離婚事由,但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並不是只有符合該十大理由才可以離婚。同條第二項就表示:「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所以提出離婚時不必太刻意去思考自身是否符合第一項的事由,只要認為婚姻關係難以維持就能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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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來源: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
感情破裂分居硬要歸咎起來,其實雙方都有責任。也許最初可能是其中一方生活習慣不佳所致,但反過來思考另一方恐怕也有結婚前沒溝通清楚、太過吹毛求疵的毛病,所以不太會硬去釐清分居是因誰而起。就算是一方離家出走,另一方不為所動或沒有任何想修復關係的意思,也能算是沒有盡到責任。總之,婚姻是互相的,不能只靠單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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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自109年10月起,即未再有聯繫及共同生活,且已乏善意之互動,上訴人並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兩造間之婚姻雖有發生破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然本院審酌兩造長期以來之婚姻關係,雖有因上訴人赴異地工作,致夫妻分隔兩地,彼此因家庭經濟、親屬關係,常有爭執及摩擦,然此實為婚姻生活之本質,夫妻尚可透過溝通協調並彼此改善配合,嘗試修復感情,上訴人卻單方面突然於109年10月起,拒絕再與被上訴人聯繫,進而向被上訴人提起離婚之訴等情,因認造成兩造婚姻發生重大破綻之原因,應係上訴人拒絕再與被上訴人聯繫,致兩造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其有責程度顯較被上訴人為高。
(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分居在大多數人眼中,就是顧名思義的「分開居住」,所以因工作的關係夫妻不得不分隔兩地也算是分居的一種,但這兩者會發生的原因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一般大家既定印象中的分居,通常都是因為感情不睦才分開居住;工作分居則是礙於現實因素,夫妻不得不分隔兩地。前者為「感情破裂在先」,後者是「因分開感情變淡」,可以說即便是分居,卻還是完全不同。
拿本段提到的判決來看,法官在看因為工作分離而出現婚姻危機,如果是其中一方不積極維護婚姻而導致破裂,被判離婚獲准的機會並不高。萬一提告的一方本身在經營感情方面相較於對方更不積極,萬一對方沒有犯下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任何情況,是幾乎不可能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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