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常常大家都抱著對婚姻生活的美好泡泡,但殊不知婚後生活才是最大的挑戰,最常見的情況是生活後才發現雙方的生活習慣超不相同,生活非常難熬,最後在選擇離婚前想說可以先嘗試分居,但有聽說同居是結婚的義務,這樣我可以分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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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可以先分居嗎?
依據民法第1001規定,夫妻負有同居的義務,這同時也是婚姻的內涵之一,但是同條同時有規定「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這個時候,實務通常認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會限定在因為工作、出差、就學等等客觀上真的不能同居的理由,才會判決有理由,因而不能離婚。
但是法院並不會因為單單只是分居就判決離婚,如果只是
暫時分居,也
不會符合民法1052條第二項的離婚事由,因此如果要離婚,還是以1052條第一項事由為主,但如果法院證時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可依據以該條訴請離婚,但因為要
證明遺棄並不簡單,若法院判決不能因為這個理由離婚,可能就會產生既判力問題,讓後續難以離婚,因此若想訴請離婚,透過
律師協助才能避免自己得到不利判決。
分居後可以交男女朋友嗎?
而在離婚前若
約定分居,可以順便約定雙方可以交男女朋友嗎?並
不行!依據民法72條,法律行為若
違背善良風俗則無效,而因為維持婚姻雙方的
忠誠義務是法院認為的社會善良風俗,因此約定雙方可以交男女朋友的條約無效。
又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對方交女朋友,則就可以據此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也同時有
侵害配偶權損債賠償請求的權利可以行使喔!
分居需要雙方同意嗎?要如何申請?
則分居的決定因為
牽涉到雙方義務的行使,所以
勢必要雙方同意才行,而此時若對方不同意,則有可能
因此訴請離婚,造成困擾。則較好的方式是簽訂書面分居協議,以保護雙方的權益。
雖然
簽分居協議沒有不法,然而分居協議的簽訂常常可能有
違背善良風俗,而導致對方抓到這個把柄就此訴請離婚,而後續導致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等等的請求權減損,因此簽訂時,若能事先透過
律師審閱契約,則能較好的保證契約效力,以免對方反悔,導致後續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