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關食品標籤的相關規定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由台灣“食品藥品管理署”監管。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第22條,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繁體及通用符號,對強制標示的事項進行標籤標示。
瑞歐科技整理了企業需重點關注的強制標示事項,供您參考:
品名
食品的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台灣還頒佈了《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可供參考。
內容物名稱
1. 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複合原料展開標示)
2. 台灣一些食品原料的名稱與大陸不同需要特別注意轉換,如“橙”在台灣配料表中被標為“柳橙”,配料表中需要謹慎核對原料在台灣的名稱。
淨重、容量或數量
需要以公制單位標示(例如:公克,公斤)
食品添加物名稱
1. 食品添加物需要用台灣主管機關所定的品名或通用名稱,不得僅以功能 (用途)名稱標示。
如:黏稠劑:磷酸化磷酸二澱粉 需要標示為磷酸化磷酸二澱粉不得直接標示為修飾澱粉、黏稠劑、澱粉;
2. 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要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如:麥芽糖醇(甜味劑)、防腐劑苯甲酸;
3. 還可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製造廠商或台灣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台灣食品可選擇標示製造商或者負責商。輸入台灣的食品,應標示台灣負責廠商資訊;並需另標示輸入國製造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原產地(國)
進口不同國家的食品(食品原料)到台灣進行混裝,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產地(國)。
如:大包裝奶粉來自美國澳洲,在台灣混合後分裝成小罐,標示可以是美國、澳洲(依混裝含量依序標示)。
* 更多具體資訊可參考《原產地標示Q&A》
有效日期
可以標示:年/月/日,或月/日/年。
* 台灣發佈的《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可參考
營養標示
1. 一般食品以及不含礦物質或維生素(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可以參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2. 添加營養素或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可以參考《包裝維生素礦物質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 應遵行事項》。
3. 標示內容需要有營養標示作為標題,必須要標示的營養素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其他營養素可自願標示。
4. 必須標示的營養素表達方式可以是每份、每100克。
5. 具體標籤樣式詳見附表圖:
- 一般食品、未滿1歲嬰兒食用食品及無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之營養添加劑的膠囊錠狀食品應以方式(一)標示;
- 食品形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方式(二)標示。
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食品含轉基因食品原料的都需要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
更多資訊可參考《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其他公告事項為各種產品的具體標示如:咖啡因標示,素食標示,重組肉標示......可在台灣衛生福利部網站進行查詢。
過敏原標示
根據台灣“食藥署”更新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需要強制標示過敏原警語的6種食品及其製品調整為11種。
包括:
- 蝦及其製品;
- 蟹及其製品;
- 芒果及其製品;
- 花生及其製品;
- 牛奶及其製品;但不包括乳糖醇
- 蛋及其製品;
- 堅果及其製品;
- 芝麻及其製品;
-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不包括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
- 大豆及其製品;但不包括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
- 魚類及其製品;但不包括明膠
- 亞硫酸鹽
提示語可以是“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食品標籤標示是企業將食品資訊傳遞給消費者的重要途徑,利於消費者作出正確的產品選擇。因此,目前各國及地區對於食品標籤的管理日漸嚴格及規範,企業需持續關注食品標籤法規動態,及時調整或更新,以免影響正常的貿易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