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將至,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和產品標籤」應對中國新規要求都準備好了嗎?

2023/04/2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到今年的5月1日,針對功效宣稱依據和產品標籤這兩塊要求,留給前期許可上市產品的過渡期就都結束了。
瑞歐科技整理了有關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標籤管理、兒童化妝品標籤標識等相關規定實施的重要時間節點提示,一起來看看吧!

功效宣稱

01 功效宣稱依據摘要補充
根據中國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公告(2021年 第50號):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註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3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針對2021年5月1日前已經備案的化妝品,如果功效評價結果不能支援產品名稱或標籤涉及的功效宣稱內容的,可在過渡期屆滿前提出名稱變更申請。
02 補充祛斑美白和防脫髮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依據摘要
根據中國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 第35號):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請祛斑美白、防脫髮化妝品註冊時,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2021年5月1日前申請並取得註冊的祛斑美白、防脫髮化妝品,註冊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針對不同宣稱評價專案要求如下表:
來源於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

標籤更新

01 產品標籤更新
根據中國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實施《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77號):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此前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標籤標識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籤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尤其需要關注的的是具有包裝盒的小規格包裝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02 更新兒童化妝品產品標籤 標注“小金盾”標誌
根據中國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號):
2022年5月1日起新申請註冊或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籤標識,必須標注“小金盾”;
2022年5月1日前申請註冊或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籤標識的,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籤更新。
2023年5月1日後生產或者進口的兒童化妝品將需要全部標注“小金盾”。
兒童化妝品標誌 “小金盾”
2023年5月1日即將到來,相關企業需及時檢查化妝品合規資料、產品標籤等方面的合規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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