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_許家源/雙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於(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海巡人員得據以落實依法行政及提升施政效益。此次修法之重大變革: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海巡人員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將認定用砲權責修正為海巡署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關於海巡署署長具有「用砲權」,質疑係混淆執法與作戰體制,已逾越總統職權。海委會今(3)日表示,現行規定已明文用砲權責歸屬「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也將「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以明確用砲認定權歸屬海巡署署長。現行規定即明文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武力危害、脅迫或海上重大犯罪行為人抗不遵照或脫逃時,得由海巡署署長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鑒於海巡署署長係由海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且實務上對於我周邊海域情勢及海巡任務、勤務狀況最為瞭解,爰由海巡署署長綜合研判情勢及情資決定用砲時機,較能與實務現況結合,並即時針對各項突發狀況決定適當應處作為,亦可避免逐層陳報海委會而貽誤用砲時機。
關於明確、嚴謹用砲之對象部分,針對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海上重大犯罪行為人抗不遵照或脫逃之情形,由原先語義模糊廣泛之「…等重大犯罪」,修正限縮至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6種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