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_許家源/雙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於(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海巡人員得據以落實依法行政及提升施政效益。此次修法之重大變革: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海巡人員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將認定用砲權責修正為海巡署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關於明確、嚴謹用砲之對象部分,針對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海上重大犯罪行為人抗不遵照或脫逃之情形,由原先語義模糊廣泛之「…等重大犯罪」,修正限縮至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6種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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