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花錢找女人進行性交易被視為違法行為,而且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刑法。從事性交易的人可能會面臨罰款和刑事起訴的風險。此外,如果已婚人士在婚姻關係中從事性交易,這可能會被視為對配偶權益的侵害,配偶可以請求離婚並追究損害賠償。
老公花錢找女人違法嗎?算外遇嗎?
發現老公花錢找女人(嫖妓)相信大多數的老婆都無法接受,這種打擊和心碎一定讓你很絕望,重點是老公還一副我只是花錢解決,沒放感情,沒做錯事的樣子,辜負了你對婚姻的忠誠,用你對他的信任踐踏這段婚姻。「性交易」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從事性交易者的人,無論是「買春者」還是「性工作者」皆會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而如果是經營性交易場所、應召站或援交媒介者,被視為營利性介入或促成性交易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面臨比一般違法行為更嚴重的處罰,包括高額罰金和可能入獄的風險(刑法第231條)。
至於算不算外遇,其實就是看夫妻之間有沒有共識,如果你們早就同床異夢、各過各的互不干涉,勉強可以說是性觀念自由開放,外人也沒立場多說什麼;但如果
不是夫妻間的共識,那
就是外遇了。
老公花錢找女人,我可以離婚嗎?
當然可以。民法有規定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進行性交,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這表示即使對方不是外遇或出軌,只要涉及性交行為,這仍然可以成為提出離婚請求的依據。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中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即使沒有發生外遇或出軌的情況,這仍然可能被視為違反了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離婚。
可以告性交易者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只是有些法官會認為若是性交易者不知道對方已婚,是情有可原的,因為這些女性就是靠這份工作在過活的,性工作不應該被歧視,所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比較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那如果知道對方已婚,但只發生一次性交易,且事後沒有情感連絡,那可責性就會較低,而可能被認為對配偶關係造成的損害較少。但如果是一試成雇主,且交易次數頻繁,就有可能被認定侵害配偶權。而性工作者如果和你老公發展出感情,而非只有肉體上的交流,並長期交往,那就會被認定為介入別人的家庭,被判侵害配偶權的機率就會很大。
這樣看下來,其實你應該向不忠的一方提告,勝訴機率也比較大。畢竟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你老公控制不住誘惑的慾望,也不會衍生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