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外遇一旦發生,只要配偶有追究的意願,並拿出外遇證據,法律仍然能要求你賠償配偶的損害。因為我國在民法上仍然保障配偶的人格權,也就是俗稱的配偶權,配偶除了能藉由外遇的行為要求賠償,嚴重的證據甚至還能直接要求離婚!
證據的強弱決定賠償的大小
一、證據的重要性
侵害配偶權只要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過於親密、踰越一般朋友社交範圍,達到破壞婚姻和諧的程度,譬如有親吻合照、鹹濕的對話…等,都可以提出來作為外遇證據。不過外遇的嚴重程度會牽涉到賠償的金額、以及離婚的主導權,因此證據越清晰、越有公信力,在法庭上的優勢就會越大。
二、曖昧交往 – 精神賠償
若蒐集到的證據僅有曖昧對話、擁吻牽手照…等,通常只能證明他們在曖昧或交往,那求償金額通常較低一些,因為沒有通姦行為,法院會認為「嚴重性較低」,但抓一次罰一次,就算很有錢,也會難以忍受長期忍受官司纏身的生活。
三、性交抓姦 – 外遇賠償
性交行為的證據需受到法官採信才有用,看見兩人一起走進旅館還不一定算,但要採證又容易侵犯他們在房內的隱私權,因此可以多詢問專業人士,了解哪些證據有用,以免遭駁回。性交行為的外遇賠償,金額常常有幾十萬起跳的案例,且對方性交的行為也直接符合法律明定的離婚要件,你可以直接要求離婚,並針對離婚所導致的精神損失,再要一筆慰撫金,等於一次要兩筆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