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車位一位難求的都市裡,常常找不到停放車位的地方,而且又為了生活的方便,大部分民眾都會將車子停放在住家門口或附近的巷弄中,或是為了接送小孩上下學而臨時停放在巷弄裡,但停放於紅線區域或是影響通行,甚至有消防問題時,均會涉及法律問題。
另外明明車停在家門口,卻被檢舉違停!車子還能停去哪裡。
以下各種情境說分明。
情境1(擅自畫線佔地)
- 為了節省停車費用,以及自己生活上的便利,在住家或附近巷弄自行畫設停車位,甚至在禁止臨時停車及禁止停車路段擅自畫線佔地,以防止其他人使用,此行為除了可處以罰鍰外,另有涉及刑事責任的可能。
- 民眾擅自畫線占地的行為若已經涉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類似標識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若民眾在巷弄內所畫設的停車位的土地並非該民眾所有時,則有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如果民眾此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時,依據同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情境2(臨時停車或是停車 包括你家門口)
- 臨時停車或是停車,都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及第112條的規定,否則將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處罰的可能。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
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 - 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
- 而且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 違規停放的車輛若經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得優先執行拖吊。
- 另外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為同條例第85-1條第1項所定。
情境3(併排停車)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汽車不得併排停車。
- 若有併排停車的情形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且同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 另外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為同條例第85-1條第1項所定。
情境4(長期被檢舉違規停車)
有法官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認爲被檢舉人是長期遭監看,檢舉人已明顯侵害到隱私權,個人受《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等權利,不應受《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過度侵害,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小結
自己的荷包自己看。
今年4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項目,6月30日新法實施以後,網路所稱的「檢舉達人」或「檢舉魔人」,更拚死命檢舉。以高雄警方發現,實施3個多月,警方受理檢舉案,平均每月暴增2萬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