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發紅包是民間習俗,給加班費是勞基法規定,一碼歸一碼。
114年國定假日是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4天
- (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39條)
。

春節期間國定假日勞工可以出勤嗎?
可以的。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
)。請注意:
月薪制勞工是加1日薪(加1倍);時薪制勞工是加2時薪(雙倍)。
114年1月27日(星期一)如果有出勤,當天還是工作日(沒有加班費的問題),114年2月8日(星期六)是休息日喔。
公司如果要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放連續假期呢,怎麼做呢?
將工作和休息日對調,一日換一日,以形成連續假期,
- 必須勞動契約先有約定(實施8周彈性工時),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算是合法的流程。
勞動部規定如下: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
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8周彈性工時),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558 號函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私人企業不適用)
,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988 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休假可以比照)
,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