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 這是二回事!

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 這是二回事!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發紅包是民間習俗,給加班費是勞基法規定,一碼歸一碼。


114年國定假日是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4天

  • (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39條)
raw-image

春節期間國定假日勞工可以出勤嗎?

可以的。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

請注意:

  • 月薪制勞工是加1日薪(加1倍);時薪制勞工是加2時薪(雙倍)。
  • 114年1月27日(星期一)如果有出勤,當天還是工作日(沒有加班費的問題),114年2月8日(星期六)是休息日喔。

公司如果要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放連續假期呢,怎麼做呢?

  • 將工作和休息日對調,一日換一日,以形成連續假期,
  • 必須勞動契約先有約定(實施8周彈性工時),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算是合法的流程。

勞動部規定如下: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50130120 號公告

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8周彈性工時),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558 號函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私人企業不適用),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勞動部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988 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休假可以比照),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avatar-img
鄒靜修的沙龍
176會員
498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主要是由勞動基準法第59 條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亦即我國就職災補償的部分主要是採取勞基法與災保法之雙軌制。 民事賠償的部分則依民法之規定為之,請求權基礎可能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也可能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換
勞工在報到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司還沒加保勞(災)保,是否可以申請職災給付? 關鍵 勞保與災保生效日規定並不相同。 勞基法的「受僱之日」或「受僱當日」與災保法的「到職之當日」意義是否相同? 「到職之當日」是否即等同勞動契約的生效日?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84之2條》 勞工工作年資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主要是由勞動基準法第59 條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亦即我國就職災補償的部分主要是採取勞基法與災保法之雙軌制。 民事賠償的部分則依民法之規定為之,請求權基礎可能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也可能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換
勞工在報到日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司還沒加保勞(災)保,是否可以申請職災給付? 關鍵 勞保與災保生效日規定並不相同。 勞基法的「受僱之日」或「受僱當日」與災保法的「到職之當日」意義是否相同? 「到職之當日」是否即等同勞動契約的生效日?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84之2條》 勞工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