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不要用發紅包替代加班費,發紅包是民間習俗,給加班費是勞基法規定,一碼歸一碼。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39條)
。可以的。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
)。
月薪制勞工是加1日薪(加1倍);時薪制勞工是加2時薪(雙倍)。
114年1月27日(星期一)如果有出勤,當天還是工作日(沒有加班費的問題),114年2月8日(星期六)是休息日喔。
將工作和休息日對調,一日換一日,以形成連續假期,
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8周彈性工時),並自即日生效。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私人企業不適用)
,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休假可以比照)
,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