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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遺屬年金請領與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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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主要是由勞動基準法第59 條所定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所構成,亦即我國就職災補償的部分主要是採取勞基法與災保法之雙軌制

民事賠償的部分則依民法之規定為之,請求權基礎可能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也可能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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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
中秋節依《勞基法§38》規定,國定假日安排員工上班,月薪制人員須「加倍給薪」,時薪制人員則發給「雙倍薪水」。 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 ? 國定假日依照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 1字第
勞基法第59條第1、2、3款係屬不同性質之補償責任規定,彼此間無互為抵充關係。 所以在解釋勞基法第60條可予抵充之金額應僅限就同一事故所生同性質之損害賠償金,始有適用。 勞基法第60條 雇主依前(59)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基法第59條補償規定如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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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公傷病假固然是勞工的權利,惟權利之行使,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應合乎誠信原則。 公傷病假期間長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時,雇主仍可視實際需要而定。 若勞工已能從事工作,只須定期前往醫療診所門診、手術、復健,而須請假,則應依相關請假規則辦理。 勞工醫療終止,如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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