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沒有規定雇主對本國勞工有供餐義務。
既無義務,雇主給予勞工的餐食費用(伙食費),就有可能是工資也有可能是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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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393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 (膳) 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
是工資的認定
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或將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不是工資的認定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個案伙食費非工資設計
- 採供餐制
- 總公司員工中午可選擇集團員工餐廳、美食街、便當或超商換餐等方式,享用提供之午餐,每日110元(若未達110元,餘額不留用),每月上限為2,400元。
- 提供員工消費折抵,公司再與供應商進行結算(依實際金額結算,每日上限110元),
- 公司員工從未領取任何伙食費用之給付。
- 若員工未到班,自無從享用上開福利,倘出勤當日選擇不用餐,亦形同放棄享用供餐福利,不會額外領取每日110元之伙食費給付。
分公司未供餐之單位員工,基於公平性,遂補助伙食費用。
- 為免除每日收集單據報支費用之繁瑣,簡化作業,分公司員工依照會用到餐之出勤日數計算,由分公司員工於每日110元,每月2,400元之範圍內報支餐費,且須出勤全日或半日而有用餐需求者,方能申請,如雖有出勤但無用餐需求者,仍不得申請報支。
- 分公司員工請領伙食費用之制度,實際上為被告供餐福利制度之變形及權宜措施,並非因勞工提出勞務而可獲得之報酬,非兩造依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規定所約定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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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伙食費若為非工資之要件
- 免費提供或比例補助。
- 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
- 不會因勞工能力及付出勞力密度之高低而有所不同。
方式
- 定點換餐。
- 未到工或當日不換餐不留用。
應屬恩惠性給與或福利性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