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民法§106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一、民法§106立法目的及意旨:為了避免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之利益衝突,保護本人之利益,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例外:(一)經「本人」及「第三人」許諾(包括「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二)專為履行債務之法律行為。

 

二、違反「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法律效果:通說認為構成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之行為。

 

三、實務見解: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縱本人事後再為承認,亦不能使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於本人發生效力(85台上963判例意旨參照)。

 

四、實務見解:雙方代理乃屬效力未定之行為,並非無效,必待本人拒絕同意,方始確定不生效力(87台上948判決意旨參照)。

 

五、實務見解:民法§106對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適用(65台上840判例意旨參照)。

 

六、經本人許諾之法律行為,僅以「意定代理」為限,「法定代理」不在適用之列。

 

七、民法§106但書:專為履行債務之法律行為,限於「單純的清償行為」,不包括「代物清償」(因為民法§319代物清償,有「利益衝突」的問題),但包括「抵銷行為」(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八、名詞:

  (一)本人:民法§106法文之「本人」,係指「被代理人」。

  (二)自己:民法§106法文之「自己」,係指「代理人」。

  (三)第三人:民法§106法文之「第三人」,係指雙方代理行為之另一「被代理人」。

  (四)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五)雙方代理: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及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雙方間之代理行為。

 

九、參閱:施啟揚:《民法總則》2009年八版,第333頁至第335頁

110會員
43內容數
本沙龍之文章內容以稅捐、不動產、保險及法學相關為主。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樣情況下,以往詐騙或沒想清楚的陷阱,也可下修到18歲。這篇文章就舉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二個陷阱。
常常聽到民法-無效啦-撤銷啦-效力未定該怎麼分 無效--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欠缺基本的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民113) 無效主張的主體: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就是當然無效。 撤銷--就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無效的法律行為。(民114)
#遺產清算 #法院主持 #優先權債權 #普通債權 #遺贈交付
#限定繼承的效力 #限定繼承的除外 #共同繼承人 #陳報遺產 #債權人
依據臺灣民法自然人依據法學原理可以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
Thumbnail
 壹、人格權之規定: (一)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規定 民18(一般人格權),保護人格權的規定(事先有之虞也可以請求)。 民195I (侵害人格權之賠償、請求慰撫金) 民195II(親權、夫妻權)例如:小孩被抱走、外遇,會侵害家庭和諧,也是特別人格權一種。 (二)其他人格權規定 民17(自由)
一、民法總則 ...3.民法的架構 二、如何理解權利? 權利的面向 三、民法總則各章(環繞著民法權利核心的問題) 四、權利的體系 (一)財產權、非財產權 (二)絕對權、相對權 (三)形成權 (四)請求權、抗辯權
 第三週--民法導論 一、What is civil law? ...3.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二、民法性質 三、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四、民法規定 五、民法與憲法 六、民事財產法的秩序: 七、民法的基本原則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樣情況下,以往詐騙或沒想清楚的陷阱,也可下修到18歲。這篇文章就舉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二個陷阱。
常常聽到民法-無效啦-撤銷啦-效力未定該怎麼分 無效--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欠缺基本的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民113) 無效主張的主體: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就是當然無效。 撤銷--就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無效的法律行為。(民114)
#遺產清算 #法院主持 #優先權債權 #普通債權 #遺贈交付
#限定繼承的效力 #限定繼承的除外 #共同繼承人 #陳報遺產 #債權人
依據臺灣民法自然人依據法學原理可以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
Thumbnail
 壹、人格權之規定: (一)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規定 民18(一般人格權),保護人格權的規定(事先有之虞也可以請求)。 民195I (侵害人格權之賠償、請求慰撫金) 民195II(親權、夫妻權)例如:小孩被抱走、外遇,會侵害家庭和諧,也是特別人格權一種。 (二)其他人格權規定 民17(自由)
一、民法總則 ...3.民法的架構 二、如何理解權利? 權利的面向 三、民法總則各章(環繞著民法權利核心的問題) 四、權利的體系 (一)財產權、非財產權 (二)絕對權、相對權 (三)形成權 (四)請求權、抗辯權
 第三週--民法導論 一、What is civil law? ...3.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二、民法性質 三、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四、民法規定 五、民法與憲法 六、民事財產法的秩序: 七、民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