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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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題之文章內容以不動產及保險相關稅捐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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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二、要保人A死亡時   三、被保險人B死亡時   四、被保險人B完全失能時   五、原要保人A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   六、國稅局可能會要求提出要保人A繳納保險費的資金來源及金流   七、ABA類型保單還有人際關係的問題   八、ABA類型保單的稅負規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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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生前承租保管箱者,繼承人應申請會同國稅局人員開啟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用之保管箱,將所遺財產點驗、登記後,由稽徵機關開立保管箱清冊,作為遺產稅申報之依據。 二、法源依據 三、申請國稅局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所需文件及證件 四、例子 五、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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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感謝分享!
一、保險死亡給付適用最低稅負制(所得稅)之要件。   二、每一申報戶均各享有「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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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   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的情形。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遺產價額的計算。   四、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之扣抵。   五、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不等同在民法上視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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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厲害的分享!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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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受益不淺~
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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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補充:不動產市場上,也有人提倡便宜買下「持分」的不動產(而且是無法原物分割的那種),然後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主張變價分割。 但以房地合一稅目前的法令及實務來看,如果「變價分割」不屬於「非自願性因素交易」的話,這樣子為了降低房地合一稅的稅率,可能得先「養」個幾年,保守估一下訴訟及強制執行所花的時間,然後再來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會比較好一點。
Q1:繼承土地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Q2:繼承房屋要不要繳納契稅? Q3: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計算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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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齡、躉繳、鉅額但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死亡時,該保險給付是否要列為遺產總額?    二、此時要如何申報遺產稅,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較為適當?    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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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釋   二、上面函釋之重點及某些人的錯誤觀念   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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