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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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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題之文章內容以不動產及保險相關稅捐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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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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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2.「公共設施保留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3.「農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4.「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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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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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有A屋(坐落基地為B地),同意無償讓朋友的小孩乙(其父母為丙、丁)為了國小學區的學籍而設立戶籍在A屋裡,甲出賣A屋及B地時,會影響到B地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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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但如果小孩真的要報戶口...那就只能期盼自己有個富爸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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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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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燃(創作小說家) 會有催繳通知及法院公文,但不繳還是不繳啊!是有差嗎?而且通常這種人連健保費也不會繳。 現在銀行催繳人員的態度不會像十幾年前那麼惡劣了,上門倒是還好,就說這個人沒有住在這裡,不知道聯絡方式,也不曉得搬到那裡了。 真的沒辦法,就放大絕,房屋所有權人帶著所有權狀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說這個人實際沒住在這間房子裡,把他的戶籍踢出去,只是整個流程的時間要好幾個月,最後被踢出去的人的戶籍會在戶政事務所的地址(如果要賣房子而且土地增值稅想要採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話,要早早做這個動作。) 以上情況,我常常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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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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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二、要保人A死亡時   三、被保險人B死亡時   四、被保險人B完全失能時   五、原要保人A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   六、國稅局可能會要求提出要保人A繳納保險費的資金來源及金流   七、ABA類型保單還有人際關係的問題   八、ABA類型保單的稅負規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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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生前承租保管箱者,繼承人應申請會同國稅局人員開啟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用之保管箱,將所遺財產點驗、登記後,由稽徵機關開立保管箱清冊,作為遺產稅申報之依據。 二、法源依據 三、申請國稅局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所需文件及證件 四、例子 五、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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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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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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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死亡給付適用最低稅負制(所得稅)之要件。   二、每一申報戶均各享有「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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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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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   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的情形。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遺產價額的計算。   四、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之扣抵。   五、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不等同在民法上視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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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厲害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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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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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燃(創作小說家) 光查那些註釋裡的函釋,眼睛就都快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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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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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崑-avatar-img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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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受益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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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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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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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補充:不動產市場上,也有人提倡便宜買下「持分」的不動產(而且是無法原物分割的那種),然後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主張變價分割。 但以房地合一稅目前的法令及實務來看,如果「變價分割」不屬於「非自願性因素交易」的話,這樣子為了降低房地合一稅的稅率,可能得先「養」個幾年,保守估一下訴訟及強制執行所花的時間,然後再來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會比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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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繼承土地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Q2:繼承房屋要不要繳納契稅? Q3: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計算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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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齡、躉繳、鉅額但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死亡時,該保險給付是否要列為遺產總額?    二、此時要如何申報遺產稅,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較為適當?    三、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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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釋   二、上面函釋之重點及某些人的錯誤觀念   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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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契約為不要物行為之債權契約,無須有物之交付而僅依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贈與契約訂立日即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三、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贈與行為之年度為準,而非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 四、例子。 五、參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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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壽保險之原要保人生前無償將新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是否為贈與行為?   Q2:人壽保險之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是否需要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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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而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被繼承人(即要保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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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3/15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 【要旨】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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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流浪-avatar-img
2024/01/09
也就是說被繼承者,不論有無其他資產,只要20萬以下,繼承者都不用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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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1/09
貝流浪 一、我舉個例子,被繼承人甲的遺產如下:  (一)有一筆土地,於甲之死亡時遺產價額500萬元。  (二)甲死亡時之台大郵局存款有19萬元。二、甲之全體繼承人到台大郵局辦理存款19萬元繼承時,不必檢附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就能辦理繼承。三、但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稅時,台大郵局存款19萬元一樣要申報。四、甲的遺產總額為519萬元:計算式:土地500萬元+存款19萬元=5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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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裡面民法及稅法上的爭點: 一、民法上配偶死亡後,尚生存的一方與死亡配偶之親屬的姻親關係,是否會消滅?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謂二親等親屬,是否包括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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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保險法由文義解釋的推論,健康保險已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仍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時,應計入遺產總額。   二、另一種觀點,認為此為立法上的漏洞,健康保險已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類推適用」保險法§112,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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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含當日)取得之農地,如無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出賣而移轉給「非自然人」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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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5/06/28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   【要旨】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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