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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例:兄弟姐妹的小孩能夠繼承我的財產嗎?(文末附有20241013製作的第2版心智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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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1011完成。

二、20241013,13:00新增的部分:文末附有「第2版」心智圖圖片放大後可按右鍵下載檔案大小590KB


Q:被繼承人甲無配偶無子嗣,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兄弟姐妹的小孩(即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能夠繼承甲的財產嗎?

A:(不想看法律論理過程的人,可以直接看大標題)

一、依《民法》§1138及《民法》§1144,兄弟姐妹的小孩對被繼承人甲並無繼承權:

  (一)繼承人之種類:

    1、血親繼承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 ①)。

      (2)父母(《民法》§1138 ②)。

      (3)兄弟姐妹(《民法》§1138 ③)。

      (4)祖父母(《民法》§1138 ④)。

    2、配偶: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1144意旨參照)。

  (二)承上,兄弟姐妹的小孩並非上述《民法》§1138及§1144所規定之繼承人。

  (三)故兄弟姐妹的小孩並非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二、依《民法》§1140,兄弟姐妹的小孩對被繼承人甲並無代位繼承權:

  (一)按《民法》§1140規定,代位繼承之要件及法律效果:

    1、要件一: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2、要件二: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之《民法》§1138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3、要件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4、法律效果:代位繼承人繼承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二)承上,本件被代位人(兄弟姐妹)與被繼承人甲的關係為《民法》§1138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姐妹),並不符合上述要件二。

  (三)故兄弟姐妹的小孩並非被繼承人甲之代位繼承人。


三、被繼承人甲如果生前沒有任何規劃,其遺產經清算後如有剩餘財產,將歸屬「國庫」:

  (一)按《民法》§1185:「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無配偶無子嗣,而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因此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已無繼承人。

  (三)故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清算後如有剩餘財產,依《民法》§1185,將歸屬「國庫」。


四、建議:甲於生前尚有遺囑能力時,可以預立遺囑,妥善規劃,將其財產遺贈給所指定之人,以避免將來遺產被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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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   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的情形。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遺產價額的計算。   四、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之扣抵。   五、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不等同在民法上視為遺產。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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