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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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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題之文章內容以不動產相關法令及稅捐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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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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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2.「公共設施保留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3.「農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4.「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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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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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有A屋(坐落基地為B地),同意無償讓朋友的小孩乙(其父母為丙、丁)為了國小學區的學籍而設立戶籍在A屋裡,甲出賣A屋及B地時,會影響到B地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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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但如果小孩真的要報戶口...那就只能期盼自己有個富爸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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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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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燃(創作小說家) 會有催繳通知及法院公文,但不繳還是不繳啊!是有差嗎?而且通常這種人連健保費也不會繳。 現在銀行催繳人員的態度不會像十幾年前那麼惡劣了,上門倒是還好,就說這個人沒有住在這裡,不知道聯絡方式,也不曉得搬到那裡了。 真的沒辦法,就放大絕,房屋所有權人帶著所有權狀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說這個人實際沒住在這間房子裡,把他的戶籍踢出去,只是整個流程的時間要好幾個月,最後被踢出去的人的戶籍會在戶政事務所的地址(如果要賣房子而且土地增值稅想要採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話,要早早做這個動作。) 以上情況,我常常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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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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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繼承人甲無配偶無子嗣,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均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兄弟姐妹的小孩(即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能夠繼承甲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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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品人文-avatar-img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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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遺產是很多人不了解的區塊,真的建議提早了解,不要因為倉促損失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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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10/17
晶品人文 無論是「家族財產移轉」或是所謂的「財富傳承」,都要趁著有法律上所謂的行為能力時,趁早找專業人士付費規劃。 而民眾要自學這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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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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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部分繼承人可否僅以自己為申請人持遺囑辦理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 A: 一、依「內政部93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 二、例子 三、補充:遺囑若已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可否自行辦理與遺囑有關之不動產相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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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媽媽-avatar-img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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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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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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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   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5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的情形。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遺產價額的計算。   四、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之扣抵。   五、在稅法上視為遺產,不等同在民法上視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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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厲害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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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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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燃(創作小說家) 光查那些註釋裡的函釋,眼睛就都快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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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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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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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崑-avatar-img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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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受益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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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發佈於不動產
一、函釋(建議可以先跳到文章的第二段,因為這個函釋很難看的懂;如果想看結論的話,可以直接看文章的第四段):   二、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整理重點:   三、法令補充: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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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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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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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補充:不動產市場上,也有人提倡便宜買下「持分」的不動產(而且是無法原物分割的那種),然後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主張變價分割。 但以房地合一稅目前的法令及實務來看,如果「變價分割」不屬於「非自願性因素交易」的話,這樣子為了降低房地合一稅的稅率,可能得先「養」個幾年,保守估一下訴訟及強制執行所花的時間,然後再來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會比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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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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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繼承土地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Q2:繼承房屋要不要繳納契稅? Q3: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計算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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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被繼承人甲有配偶乙、子女A、B、C三人,B有子女B1、B2、B3,B拋棄繼承後,繼承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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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不動產
一、本文改寫歷史   二、函釋【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三、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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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avatar-img
2024/01/28
無需檢附任一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只要全體繼承人在相關登記文件蓋普通章即可印鑑證明 還要在戶政辦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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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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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 ???就算是「分割繼承登記」,如果全體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40到地政事務所查驗身分的話,也不必印鑑證明,問題是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及工作,要找到同一個時間到地政事務所不容易,所以才會有登記代理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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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契約為不要物行為之債權契約,無須有物之交付而僅依意思表示即能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贈與契約訂立日即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三、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贈與行為之年度為準,而非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 四、例子。 五、參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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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內政部92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261號函   要旨:律師、地政士因執行法定業務之必要,而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如未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資訊或媒合之行為,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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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氣好財-avatar-img
2024/01/28
所以律師可以代理?因為是辦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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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24/01/28
禾氣好財 應該是《律師法》§21 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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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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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裡面民法及稅法上的爭點: 一、民法上配偶死亡後,尚生存的一方與死亡配偶之親屬的姻親關係,是否會消滅?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謂二親等親屬,是否包括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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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含當日)取得之農地,如無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出賣而移轉給「非自然人」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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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90133931號函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存在水泥固定物(田埂),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否應請申請人補辦水泥田埂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案,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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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   【要旨】土地移轉現值(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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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民國110年0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要旨】核釋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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