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者擬以「所有權」概念解決「主權」爭議

2024/01/2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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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憲法與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譚慎格@自由 20231231

In addition to John J. Tkacik's article in the Liberty Times on the last day of 2023 discussing the status of Taiwan, another article co-authored by Lin Gang, Director of the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Li Lin-je, Assistant Researcher at the Shanghai Institute of American Studies under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latest issue of Cross-Taiwan Strait Studies is something that President-elect William Lai will have to face.

The latter, comprising massive terms and language, might represent Beijing's new proposal for the stalemate in the last eight years.

除了譚慎格在2023年最後一天於《自由時報》上發表的有關台灣現狀的文章外,另一篇文章是由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林崗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美國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李林傑合著,在最新一期的《台海研究》中,這是台灣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將不得不面對的事情。

後者,包含大量的術語和用語,可能代表著北京對過去八年僵局的新提案。


兩岸主權問題怎解?陸學者罕提中華民國憲法 引所有權關係點「共容性」    聯合 20240111

兩岸主權問題是最為複雜的兩岸關係議題之一,爭議性往往也非常大,而大陸涉台學者則發表論文,罕見大量提到中華民國憲法」,建議引入「所有權關係」,區分對「主權份額」的佔有關係、使用關係、受益關係與處分關係。使得兩岸既有的「排他性」的申索轉變為「共容性」的申索,兩岸各有其分,助益雙方利益兼顧。

中共上海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主管的《台海研究》季刊,近日刊出上海市台灣研究會副會長、上海交通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創始主任林岡與四川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生、上海市美國問題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林傑所共同撰寫的論文,詳細分析兩岸主權問題的另一種解決方案。

林岡享受大陸國務院特殊津貼,是大陸少數在美國取得博士學位的涉台智囊,除了是上海交通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國台辦兩岸關係上海交通大學研究基地)創始主任,也兼任中共上海市委台辦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

文章指出,「『中華民國憲法』及其衍生的關於兩岸主權問題探討,仍然是一項牽動兩岸政學兩界的重大現實問題」。而如何看待兩岸主權現狀,對大陸而言是重要的政治實踐問題,必須堅持原則性和策略性的平衡,立足「單方行使主權,雙方利益兼顧」的思路,以利維護和鞏固兩岸關係的政治基礎。

文章指出,對於唯一、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中國主權,兩岸存在對同一「主權份額」的重疊性申索,該申索在法理文本上互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無中華民國,反之亦然。而文章引入廣義的所有權關係分析框架,將對此「主權份額」的所有權權能區分為佔有關係、使用關係、受益關係與處分關係。使得兩岸既有的「排他性」的申索轉變為「共容性」的申索,兩岸各有其分,助益「雙方利益兼顧」;而其中亦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單方行使主權」。

首先就佔有權來看,文章提出中國主權應屬於海峽兩岸的全體中國人民,台灣地區人民作為全體中國人民中的一部分,自然不能單獨擁有主權所有權,同理,大陸地區人民也是如此。至於行使權,文章認為,當偶然因素導致出現兩部憲法及其政府時,即當出現兩個「主權行使者」運作時,必有一個不能從其所申索的「主權份額」中汲取合法性,其作為人民代理人的代表資格無效,在國際法上即不是該國家的合法代表。

受益權,文章提出,兩岸在同一中國主權份額之配置狀況中,「存量保持不變」,而兩岸協商開拓「增量」:前者即是一個中國原則下的主權和代表權問題對於兩岸法理的基本約束不變,後者則在台灣關心的諸多議題開拓兩岸主權受益的增量空間。文章強調,此處提出的受益權處理兩岸在國際社會中,共用一個中國主權的問題,在「受益權」概念下預留更大的策略性彈性空間。

文章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不單單指純粹的歷史與法理問題,而要兼顧台灣政治現實,需要統籌兩對矛盾,一是法統矛盾,二是統獨矛盾,後者提示大陸方面借助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制約「台獨」分裂活動的聲音,「考量該『一中憲法』的部分合理要素。法統矛盾與統獨矛盾需要平衡納入對策考量中」。

文章建議,在台灣當局落實全體中國人「對主權的佔有權」和「行使權」,不再執意謀求法理台獨時,討論國家主權的空間可資進路至少有三方面,「區間認定」、「主客認定」與 「明暗互補」。「區間認定」將中華民國憲法定義為憲法以下,地方性法規以上的空間,匯出「成員政府及其憲法律」的界定;「主客認定」在主觀認定上肯定其一中法理,默認其對中國的主觀詮釋努力,認可其「訴求承擔主體」,容納其作為「一中訴求憲法」的面目出現;「明暗互補」則是對主權的受益權上開拓兩岸的增量空間。

文章提到,例如兩岸可以相互授予代理權處理相關事務,分明示與默示兩層,即不違反「政治中國」的法理、兩岸雙方約定的規則以及國際法規範,以默契共識的形式相互授予代理權,在國內國際政治層面尊重彼此的核心關切而不加挑戰以交叉式互補的方式實現中國主權在國內國際政治行使上的整全。

雙方依照各自法律規定各自肯認「政治中國」的法理、兩岸雙方約定的規則,不僅凸顯中國在主權法理上的整全統一,且構成兩岸默契相互授予代理權的法理基礎,「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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