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包容「不一樣」的能力其實很低耶,尤其人類又是視覺動物…。
可怕的是,居然需要立一堆法來告訴大家:不一樣是「正常」的 - 你活著就值得被好好對待、尊重,不論對象是他人還是自己;除了歧視和不平等,還有不少人把這「不一樣」拿來合理化傷害或特殊待遇。
人類的教育要有多失敗啊= =
時間倒轉到 1945 年,人類剛打完第二次世界大戰,死傷慘重、代價高昂。再加上權利意識興起,大家於是一起約定「國家應負有保障人權的責任」,至此之後,聯合國開始訂立與人權有關的「宣言」和「公約」,來約定每個國家怎麼去保障自己國民的人權,半強制大家訂定一些規範,有加入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可以透過簽署和批准人權公約,成為國際公約的「締約國」,表示同意要遵守公約,在許多外交、經濟和國家彼此結盟的場合,為了推廣人權價值,其他國家經常會看你有沒有簽署人權公約,來判斷你對待自己國民的態度、觀察你有沒有侵害人權,再決定要不要跟你成為盟友。
可是台灣不是會員,而且政治很尷尬,一直到2009 年,終於規畫出一個專屬於臺灣的變通方式,那就是「公約施行法模式」,這個「施行法」會明確規定政府要做的事和義務。這樣臺灣就算不是公約締約國,還是必須遵守公約的規定。
但一個人可能有不同身分、一份公約也沒辦法涵蓋所有人,於是,1966 年到 2022 年為止,聯合國陸續通過了一共 9 部人權公約, 分別是目前台灣已通過的ICCPR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 兒童權利公約、CRPD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和台灣尚未通過的ICERD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MW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CPPED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CAT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其中,CPRD保障的是身心障礙者,也是最近實習要開始關注的領域,他們是人口最多的少數族群,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的身心障礙者約每 100 人中有 約15 人,但在台灣,100人裡只有 5 人,因為其他 10 個人很難領到證明,所以沒辦法得到幫助。
WHO 評估身心障礙的方式,叫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評估標準包括人們受傷或生病的狀況和人因為受傷、生病,在生活中碰到的困難,但台灣很多只由醫生判斷第一項(受傷狀況),而沒有考慮第二項(人在生活中碰到的困難)。所以有些人可能一直都遇到困難,可是因為行動不便、要持續看醫生更困難,沒辦法通過評估。
這也是我不那麼樂見的那種法規制度和主要實施者,都是生活相較優渥、環境條件都較好的人執行的,真的有考慮TA需求嗎?
有個蠻好的觀點是,CRPD這條公約表示「自立生活」並不代表只能「自己一個人生活」、「不需要任何人幫助」,而是讓人在生活中能擁有自我選擇權、控制權;強調障礙者有權利決定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而國家有義務要提供協助,包括在社區中佈建多元的服務和設施。他的核心價值在尊重差異的前提下,使障礙者能有效參與、融入社會的同時消弭一切歧視。
不簡單啊…
醫療、設備等開銷並不便宜、社會的包容度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一般民眾也普遍缺乏意識,很難產生共鳴,受保障者也很難確保每個都能明確表達自己的需要;也是短期間難以看到目標,量化影響力卻很重要的一個課題,要如何去表達成效?
(這也適用在其他相對少數的議題上)
就像這句話說的「合理調整,才有實質上的平等」
憑什麼用「同樣」的標準去衡量「不一樣」的人呢
如果社會再友善一點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