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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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架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 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 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 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 執行。
  2. 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3. 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 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2. 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3. 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 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 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4. 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 施,以維持穩定。
  5. 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 檔或立柱紮牢。
  6. 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7.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 動或不均勻沈陷。

施工架上從事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8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2. 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 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3. 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 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 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 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 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4. 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施工構臺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2-2 條)

雇主於施工構臺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構臺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臺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構材狀況或變 化:

  1. 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2. 支柱、構臺之梁等之損傷情形。
  3. 構臺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4. 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 之鬆動狀況。
  5. 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6. 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7. 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

*爛天氣,4級以上, 開工前請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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