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含有「職業安全衛生法」共 82 篇內容
全部內容
發佈日期由新至舊
當公司人數超過30人時,所設置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若職安人員無法執行職安工作或離職時,需要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職安人員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適當代理人。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職安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
Thumbnail
法規訂定的內容,若遠超一般常理認知時,那就是空泛性或宣示性法條。 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3條: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很多事業單位會提供餐食,保持清潔也是必須的,但如何注意營養呢? 感覺就不應該是雇主要考慮的事情,訂在這是在擴充雇主的責任 若在速食店上班的員工
Thumbnail
每次聽到職場意外新聞,心裡都會忍不住想:「到底哪些事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其實很多時候,不是誰粗心,而是我們從來沒被清楚告訴——工作現場有哪些危害、雇主該做什麼、員工又擁有哪些權利。 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是專門為了這件事而存在。 它看起來像法規,但內容和我們每天的工作安全密切相關。
Thumb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