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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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小明因為前兩間公司的職場生活不順遂,決定再度跳槽,尋找友善職場。但或許是小明太過於求好心切,常常會去關心下屬的工作進度與狀況,且因為小明行事作風較為鮮明,導致許多部屬都很怕他,但小明並不自知。某日,小明竟然接到上級主管通知表示有員工申訴小明對他職場霸凌,甚至還因此得到重鬱症,進而主張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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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勞工遭遇職災且經治療終止後,如果經審定為失能,雇主就要依法計算勞工的勞基法失能補償。但實際上又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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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勞工發生職災且於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可單方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發生的事故不確定是否為職災,尚須等到日後進一步的認定結果,那麼雇主在認定結果出來之前對勞工單方終止契約,日後恐有風險。
問題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對於勞工最為重要的可能莫過於金錢上的補、賠償,而對於事業單位而言,可能在意的就是行政法上不要被裁罰。不過,事業單位容易疏忽,其實在勞工發生職災的情況下,雇主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但是雇主在甚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有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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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問題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中,均有就雇主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必須要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但是這個通報義務,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嗎?還是勞工只要一發生傷害事故,雇主都一定要通報呢?如果雇主不通報,又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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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發生職災,經送醫診治後,未來半年均須要定期回診觀察、復健,每次花費的診治費用約500元至800元不等。小明為了避免雇主不給付職災醫療補償,所以每次就診完,就會將相關單據出示給雇主,雇主也都按單據上金額補償勞工。但是,因為小明回診次數頻繁,雇主希望小明可以累積一個月的單據,或者甚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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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A勞工因公受傷後,醫治期間有6個月無法出勤上班,但這6個月以來,雇主都沒有給付工資給A,且強調因為對於是不是職業災害還有疑義,就先不給予原領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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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可以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則,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雇主在一定條件之下可以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來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有問題的是,受災勞工可以主動要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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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權益,法律對雇主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所應負的義務設有許多規範,也經常引發爭議,例如:雇主得否解雇勞工、薪資是否仍須給付、公傷病假如何計算等。因此,理解法院如何判斷「醫療期間」,並掌握雇主在此期間「應做」與「不能做」的行為界線,已成為雇主在勞動法遵循上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一、前言故事:凱凱的午餐驚魂 凱凱是一名在設計公司上班的年輕員工。公司規模不大,並沒有設置員工餐廳,老闆也沒有規定員工必須留在公司吃飯,因此每到中午休息時間,凱凱和同事們都會騎機車到附近的商圈買便當。 某個週二中午,凱凱一如往常騎車外出買午餐,卻在前往便當店的必經路口,遭到一輛違規轉彎的汽車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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