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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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工伙伴提問:他50多歲進公司,快滿65歲時,不幸在公司發生職業災害。結果在職災休養期間過了65歲生日。主管隨即通知下禮拜要把他強制退休。​ 事實上,主管只看到勞基法第54條的「年滿65歲」,卻忘了終止契約的權利,可能有特定「限制」存在。 ​ 先說結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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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問題     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導致傷病時,雇主應補償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以及必需之醫療費用,且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在不能工作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勞基法第13條並未禁止勞工得本於自我意志而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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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現代局限空間作業與通風換氣設備的重要性。本篇藉由《夢溪筆談》中陵州鹽井的毒氣危機與「雨盤」發明,對比台灣現行職安法規,解析工安制度的核心價值。帶你從歷史故事看見工程安全與職場人生的深刻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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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 職災勞工是否可以請公傷病假,必須視勞工實際上是否有請公傷病假的必要而定。如果雇主對於職災勞工請公傷病假的必要性有疑慮,勞工即有義務提出證明,而不是說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就一定要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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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結論 雇主針對事故勞工終止契約,倘若該事故日後被認定為職災,可能使當初的終止因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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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小明因為前兩間公司的職場生活不順遂,決定再度跳槽,尋找友善職場。但或許是小明太過於求好心切,常常會去關心下屬的工作進度與狀況,且因為小明行事作風較為鮮明,導致許多部屬都很怕他,但小明並不自知。某日,小明竟然接到上級主管通知表示有員工申訴小明對他職場霸凌,甚至還因此得到重鬱症,進而主張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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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勞工遭遇職災且經治療終止後,如果經審定為失能,雇主就要依法計算勞工的勞基法失能補償。但實際上又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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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勞工發生職災且於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可單方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發生的事故不確定是否為職災,尚須等到日後進一步的認定結果,那麼雇主在認定結果出來之前對勞工單方終止契約,日後恐有風險。
問題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對於勞工最為重要的可能莫過於金錢上的補、賠償,而對於事業單位而言,可能在意的就是行政法上不要被裁罰。不過,事業單位容易疏忽,其實在勞工發生職災的情況下,雇主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但是雇主在甚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有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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