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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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D-74關於兼職月薪制的討論,今天我們要來釐清一個讓許多HR與企業主算到抓狂的實務難題:「部分工時如果走月薪制,請假扣款到底怎麼算?」 先說結論:選擇了「按月計酬」的路線,就必須貫徹月薪制的邏輯。不能在請假扣款時又跳tone切換回「時薪制」或「實際出勤天數」來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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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問:公司收到健保署的「眷屬逕予加保通知」,要求補收中斷期間的保費。 ​結果員工向人事抗議表示:「不同意健保署任意指定眷屬加保,不同意扣錢!」 ​ 公司感到一頭霧水:如果依健保署來函從薪水直接扣繳眷屬保費,到底有沒有違法? ​ 先說結論:依法令規定的代收代扣繳項目扣除工資,完全不需要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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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提問:小朋友去牛排館打工有供晚餐。結果領薪水時發現少了2400元。 老闆說,因為公司供餐一餐算120元,上班20天算2400元。公司一份都賣180~250元,又不虧。 ​友人覺得納悶。供餐不是應該算「員工福利」嗎?怎麼變成薪水一部分了? ​先說結論:勞基法允許「實物給付」,有一定條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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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提問,他看到公司徵求月薪制兼職人員,每天上班4小時,上班約19~23天,月薪16,000元。​但如果上21天班,用時薪算至少也要給16,464元,公司給16,000元,不是低於最低工資嗎? ​先說結論:只要約定為「月薪制」,且金額高於法定基本工資按工時比例折算的數值,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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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專為「新手雇主」量身打造的勞動法規總複習,將實務常見狀況整理成 Q&A。「合規」不是為了應付檢查,而是為了建立可長可久的勞資互信。許多勞資爭議往往源於「沒說清楚」或「誤用舊觀念」,透過這系列的檢核清單,希望能協助老闆們在創業與經營的路上,少走一點冤枉路,把心力更集中在業務發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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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工伙伴提問:他50多歲進公司,快滿65歲時,不幸在公司發生職業災害。結果在職災休養期間過了65歲生日。主管隨即通知下禮拜要把他強制退休。​ 事實上,主管只看到勞基法第54條的「年滿65歲」,卻忘了終止契約的權利,可能有特定「限制」存在。 ​ 先說結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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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提問:家中長輩在 66 歲時,應徵到某保全公司擔任案場警衛。結果某天突然被「無預警通知強制退休」。​主管的理由很直白:「勞基法規定勞工超過65歲就可以強制退休,也沒有預告的問題。」 讓我們藉勞動部最新函文,把強制退休條件一次弄清楚。​ 先說結論:勞工年滿65歲才被僱用,是不能再「強制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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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問:曾遇到員工反應,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所以約定試用期就是違法無效的。 ​​這位雇主感到很納悶。畢竟實務上多數公司都有在運用試用期這個制度。難道這真的是「集體違法」嗎? ​這真的是個「美麗的誤會」。在勞基法的運作上,法條沒寫的東西,並不必然代表違法。 ​先說結論: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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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一個關於特休天數是「分期付款」還是「依序發給」的故事。 ​友人提問:「勞工在公司服務滿1年。依規定要給的特休假總共是7 天還是10天?工作滿6個月給的那3天,是滿1年的 7 天預借出去的嗎?」 先說結論:特別休假是「3 天」與「7 天」分別給予。做滿一年,你應得的「總數」就是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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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一個關於「離職原因」,會不會影響薪水結算期限的故事。 ​有網友看完關於「離職應即結清工資」的文章後,提出了一個衍生思考:「勞委會 82 年的函文寫的是勞工『因故自行離職』,至遲於約定發薪日給付。那如果是雇主終止契約,會有差異嗎?」 ​先說答案:沒有差異。結算期限同樣是「至遲於原約定發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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