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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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開始前,請先跟我念2次:「預告期間不足」,才須要給付「預告工資」。 我們在系列文章第2篇與第3篇,雇主進行資遣/勞工被資遣時,會最先出現的議題:「資遣預告」。進行過兩個子題「預告日數應如何計算?」與「勞工於何種範圍內可申請『謀職假』?」進行介紹。今天讓我們探討最後一個子題:預告日數不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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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工超出法定工時或於休息日出勤者,雇主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請一個月病假,真的是請「一整個月(30天)」嗎?事實上,請假是為了免除「出勤義務」,因此當勞工提出需請一整個月的假時,正確算法仍需需考量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如果勞工請一個月病假,公司直接給予當月「全月份的半薪」,其實是違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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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很多人最怕聽到一句話:「公司決定調你去別的地方上班。」 但這種「調動」到底算不算合法?是不是一定要符合勞工常聽到的「調職五原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了一個很重要的參考。 調職 vs. 支援:法院怎麼區分? 法院認為: 調職 指的是雇主長期、穩定地改變勞工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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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颱風季節,事業單位與勞工伙伴們,總是在「颱風假是不是『假』」、「該不該上班」、「有去沒去的薪水如何計算」等問題打轉。而我們也完成了一系列文章。 本次要帶大家一起看看,暌違16年,勞動部第一次修正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其增訂的「通勤協助」措施規範究竟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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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勞工調動工作地點時,《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明定了所謂「調動五原則」,例如: 調動須基於企業經營需要,不得有不當目的。 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不得因此變差。 調動後的工作須符合員工能力。 若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如交通補助、住宿津貼)。 要考量勞工及家庭的生活利益。 這些原
作為企業人資或事業主,資遣勞工在所難免。資遣預告了之後,勞工究竟有幾天謀職假?法條裡面的「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又是指什麼?公司提前預告,勞工可以要求更多謀職假嗎?謀職假該不該提出證明文件?沒申請的謀職假,勞工能要求折算工資嗎?針對這四個小問題,讓我們一次解決吧!內有謀職假計算詳細圖說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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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在處理勞動事務的大家,都知道「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30分鐘」這個基本規定。但萬一,公司真的很忙很忙,或者勞工想要早點下班,能不能跟雇主約定「不要休息」?甚至...更進一步去約定「把休息時間『調配到』下班前的時段」(譬如08-16上班,1600-1630休息,然後直接下班!) 內有獨家解釋令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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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還是勞動部、法院的見解,都認為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的排定權,雇主原則上不得限制或拒絕。本文說明常見的雇主違法情況、例外可以拒絕勞工安排特休的三個要件,以及勞工請特休被雇主刁難時的反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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