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見公司對外借款或簽訂契約時,銀行或對方要求公司負責人擔任借貸或契約的保證人。由於公司經營權變動很正常,實務上也常發生自己被拉下台而不是公司負責人後,公司還不出錢或違約,因為自己當初擔任公司的保證人而被銀行或對方告上法院。原本以公司負責人身分擔任公司保證人,後來不是公司負責人時,可以依主張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免除保證責任。不過,觀察關於民法第753條之1的法院判決,要依這條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必須留意幾個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