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各方再三強調,孩子並非父母所有,而是獨立個體。但還是不少大人總習慣將孩子當作「物品」,認為誰在離婚時拿到監護權,孩子就應該是誰的,另一方則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想法在一般人眼中可謂是相當荒唐,但對於婚姻走向末路的男女而言,哪怕是小至一分、一豪的財產都要計較,更不用說子女的扶養費了。
無論離婚後是單方監護還是共同監護,孩子只會和其中一個人住在一起(主要照顧者),只有少數狀況是夫妻離婚後還是一家人繼續生活在一塊。對於沒有與孩子同居的一方,內心勢必會感到不平衡,認為小孩都只是與對方在相處,憑什麼自己要花更多扶養費(非主要照顧者所需負擔的費用通常比對方更高),即便內心深知那筆錢是供孩子生活用,但還是免不了想動歪心思來設法降低自己應該支付的扶養費。
除非是相當不負責任或某些愛慕虛榮的父母,否則應該沒有哪個爸媽會說不愛自己的孩子。給孩子生活費,自然是沒有任何問題,但基於現實考量,有些父母在給扶養費時,往往不會那麼甘願。
可能的原因如下:
以上原因雖然看起來都很無奈,甚至都有些許道理,但非常遺憾,孩子是誰所生,誰就有義務負責養大至成年。如果大家都只生不養,那孩子應該要由誰來養?政府機關嗎?當然不可能!扶養子女是義務,請不要因為自己的自私而演進成社會問題。
如果您是基於第2點或第3點不想給扶養費,其實會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討論,看要怎麼給予會更公平又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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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在法律上是不太鼓勵的行為,尤其是如果早已約定好支付相當金額的扶養費,卻設法以脫產來規避,是很有可能觸犯損害債權罪的。被發現不但該給的錢全部都要吐出來,最重還可能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謂是相當得不償失。
另外,子女以後是否要孝敬父母,其實也與他們未成年時受到的扶養有關。我們常在電視上看到一些狗血的社會新聞劇情,不外乎就是父親年輕時欠賭債跑路,年老染了一身重病回到家希望孩子照顧自己卻被幾乎不熟悉的孩子給拒絕。像這種狀況,因為父親年輕時沒養過子女,所以法官在判定扶養義務時,也可能予以免除。
我們都不知道將來會遇到什麼事,但為了避免遇到萬一時,連孩子都不認您,最保險的方式還是乖乖支付扶養費吧!這樣無論將來與孩子再怎麼不親,看在有付錢的份上,是無法拋棄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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