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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簽證是指會計師依據法令規定及審計準則對公司的財務報表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實務上稱「查帳」),並依查核結果提出會計師查核報告(亦稱為「財簽」)。
當公司財務資訊須提交給主管機關或是交付給財報使用者進行決策用時,財務資訊的正確性要求較高,故會要求此一財務資訊(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財務簽證,以提升財務報告可信賴度,確保滿足其要求。
需要財簽的時機,主要可分為「內部要求」及「外部規定」,說明如下:
通常為內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將依公司的財務資訊進行決策時(例如:股權投資或轉讓、併購等),對於財務資訊之正確性期待較高時。
一般實務上內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有:公司股東、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及常務董事)、公司負責人、監察人及公司員工……等。
主要為外部財務報表使用者之規定,因此較具有強制力。外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有: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金管會、國稅局)、債權人(如:銀行)、母公司……等
專精彙總下列外部規定需要出具會計師財簽情形,提供給創業者作為參考:
依照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主要分成: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普通申報以及簽證申報(稅簽)。
其中會計師依照<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執行查核後出具之報告,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亦稱為「稅簽」)。
財政部針對特定行業及符合一定標準之營利事業,強制規定應委託會計師稅簽申報:
依照所得稅法第 39 條之規定,公司須經過會計師稅簽,才可以將虧損於以後 10 年內扣抵(後抵 10 年),因此對於創業初期需投入大量支出(如:機器設備、研發支出、資本支出……等)之公司而言,稅簽盈虧互抵是資金規劃及管理決策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所得稅法對於部分成本及費用有限額的規定(如:交際費),亦即實際支出金額超過限額的部分,就不得再行認列(需於稅上剃除),然而經過會計師稅簽之營利事業,將可享有較高之限額,可認列較高之支出,並繳納較少之稅金,進而達成節稅之效果。
稅簽案件因已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資訊可信度較高,因此較不會被國稅局重複查帳,可以有效降低選案機率。另外即使被國稅局查核,也可委託專業的會計師團隊協助補充說明,並與國稅局承辦人員溝通,可節省公司投入之時間及人力成本。
專精對於財務簽證及稅務簽證皆有豐富經驗,除了於查核前提供諮詢避免稅務及違法風險,查核中持續會議協助追蹤改善及建議事項,並於查核後提供完整且全面的解決方案。專精聯合會計師將是您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