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撰寫營業計畫書,向內政部警政署遞件申請籌設許可。
二、內政部警政署函文當地縣市警察局,進行現場勘察。
三、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許可函。
四、持許可函向經濟部、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公司登記。
五、加入當地保全同業公會。
1. 需為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業法第3條)。
2. 公司名稱中需有保全字樣。
不可與其他公司為同一地址。
新台幣4,000萬。
預查核淮函,需為”新設立”公司且申請人需為將來設立登記時之發起人。
(一)、 保全業法第8條,需有固定營業處所。
(二)、 不得與其他公司混用(此營業處所僅能設立一家公司)。
(三)、 需向當地轄區建設機關申請可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函。
(四)、 需檢附營業處所的照片圖說。
未犯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特定犯罪前科之切結書。
(一)、 需列明經營項目,屬系統保全、駐衛保全亦或是人身保全。
(二)、 保全業法第4條:
1. 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 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2. 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3. 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上述第四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目前經內政部 核定之業務有二:
(1)提供有關防盜、防火、防災、等安全系統之諮詢顧問業務。
(2)防盜、防火、防災等有關設備器具之系統規劃、設計、保養、修理、安裝(赴客戶現場作業)。
(一)、 系統設備:
需檢附實物照片、發票影本、操作手冊。系統設備於尚未營業前,需先行裝設以利檢查。
1. 裝設於客戶處之設備:
A. 盜警、火警、緊急按鈴等感應裝置。
B. 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公司之受訊系統。
C. 讀卡機,以利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
D. 可設置樣本及操作手冊以供檢查
2. 裝設於保全業處之設備:
A. 監控中心須設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 並發出狀況訊息。
B. 不斷電系統防止斷電。
C. 容錯系統防止系統當機。
3. 若為運送保全業者,運鈔車之自動報警系統及防盜、防搶裝置須具備之配備:
A. 自動報警系統部分:
I. 遙控(手動)語音或聲光警報器。
II. 行動電話車裝臺、VHF高頻率無線電設備、中繼式 無線電車裝臺,或其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 保全業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行動通訊設備。
B. 防盜、防搶裝置:須於運鈔車裝設下列三項設備:
I. 固定之保險箱。
II. 所有車門於發生緊急事故時,可控制皆由內部開啟, 不能直接由外部開啟。
III. 自動停駛系統,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保全 業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車輛定位系統。
4. 若有使用防彈衣(盔)、防彈盾牌,須檢附列冊送管區 派出所登記備查之證明。
5. 若有使用警棍,須檢附轄區警察局(分局)之備查證明 (一般木質棍棒,免備查)。
(二)、 車輛:
1. 需有汽車及機車各一部。
2. 車輛所有權非籌設中公司所有,需檢附公司設立後所有權移轉給公司之讓渡書或是車輛租賃契約書。
3. 檢附行車執照及投保車輛之保險證影本。
4. 車輛均需提供照片,需檢查車身或其他明顯處,需有醒目之OO保全字樣,字體需為標楷體,且每字長寬各20公司公上。
5. 車輛內需有通訊設備,且處於堪用狀態。
6. 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並不得裝設警示及警鳴器。
7. 若經營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保全,經營經營「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業 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鈔車,申請該項保全業 務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置於轄區警察局 備查,一份報送警政署審查):
A. 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B. 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及點四五手槍等級以上之防彈功能證明及保固期限證明)。
C. 自動報警系統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D. 防盜、防搶裝置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E. 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證明。
F. 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如 改裝、維護不良或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 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一)、 資本額4,000萬
(二)、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及存款證明影本(以上均限於一個月內之證明)。
(三)、 切結書,切結「絕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 第一項虛設資本額之情事,否則願受法律嚴厲制裁」等語。
(一)、 須分別依所申請之經營業務載明系統保全、駐衛保全、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保全、人身 保全等安全維護作業方式,以及執行保全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及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時,立即通 報當地警察機關之方式。(保全業法第4-1條)
(二)、 強盜、竊盜、火災、及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每一項緊急處理方式均需列明。
(一)、 投保責任保險需包含所申請之經營保全業務項目,例如駐衛保全,經營業務範圍保全法第4條之範圍。
(二)、 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佰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佰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佰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一仟萬元。
(一)、 服裝樣式:需有夏天及冬天兩種服裝樣式,且需有正面、側面照片各一張,共計四張。
(二)、 裝備種類:需列明種類規格(檢附照片圖說)、數量及用途說明,舉例而言:指揮棒6支,用於執勤人員、車輛引導、交管,能有明顯方向之指引。
(一)、 職前專業訓練:
1. 學科、術科之訓練課目表。
2. 訓練時間須一週以上,時數至少須滿四十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3. 基本及專業教育:須至少集中訓練二日,每日訓練時數至少須滿8小時,共計16小時。
A. 基本教育:
(A)、至少四小時由列冊的種子教官擔任,同一科目不得逾二小時。
(B)、科目如下:
I. 危機處理。
II. 刑事法概要。
III. 犯罪預防與民力運用。
IV. 犯罪偵查。
V. 防盜防搶實務。
VI. 保全業理論。
VII. 救災防護訓練。
VIII. 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
IX. 保全業經營、管理及未來展望。
X. 保全執勤之原則與應注意事項。
XI. 交通指揮、疏導及交通事故之協助處理。
XII. 擒拿、綜合應用拳技或防身術。
B、專業教育:
(A)、依所從事之保全業務區分,並得以現地實習方式為之。
(B)、若從事駐衛及運鈔保全業務者,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觀察及臨場應變能力訓練」。
(C)、若從事系統保全業務者,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電子器材設備 操作之專業技術訓練」。
(二)、 在職訓練:
1. 現職保全人員每月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課目表。
2. 每月需四小時,基本與專業教育各二小時,同一科目不得逾二小時。
(三)、 教育訓練之教材:需附上書面資料、課目表、課程大綱。
(四)、 教育訓練之器材、設備設施
1. 檢附照片圖說
2. 現場需有器材、設備,例如:投影機、白板、課桌椅等…。
視經營之保全的項目為何,選取適當之保全服務合約書,例如:駐衛保全契約書。目前網路上都可搜尋到相關之定型化契約書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