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遭詐騙後,積蓄反遭法院沒收?法律資訊與聲請書範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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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遭受詐騙的新聞已多到令人麻痹-『報名某名人投資課程,但名人表示未曾開課』、『某某小姐網戀異國帥哥,匯款後人間蒸發』、『某某老翁為經商兒代墊貨款,但兒子從未創業』等等各種奇聞軼事,像是塞爆你家信箱的宣傳單,看一眼就忘。

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的統計資料顯示114年5月為止,累計受理件數是1萬 6,003件,累計財產損失金額是87億 2,967.8 萬元。雖然遭騙的故事令人心疼,也總是揶揄自己沒財力可騙,因此,那些天文數字總是「別人家」的事,與自己似乎還「有點」距離。

但,正當我們慶幸自己冰雪聰明、僥倖自己兩袖清風的同時,「涉世未深」的長輩家人們,其實才是詐騙集團眼中肥滋滋的待宰肥羊...。

■故事的開始

(取自unsplash)

(取自unsplash)

就在去年夏天,詐騙集團磨刀霍霍走向了友人L小姐的父親,以line 假訊息、假電話謊稱自己是L小姐,在台南投資做生意,需要父親代付貨款。然而,父親卻不疑有他,為了全力支援孩子的生意,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匯款,於是乎......順利地成為了海量詐騙案件中的其中一件,並為打詐網累計財產損失金額的天文數字中,增添了四十多萬新台幣!

萬幸的是,友人父親完成匯款後,立即以電話向L小姐(這次終於是孩子本人了)確認是否收到款項時,才揭發了這起騙局。隨後,L小姐的父親立即前往警局報案,警順利地逮補到正在取款的車手,同時也找到另一名被騙為人頭戶的被害人,隨即在不久後就進入了開庭審理的程序。

正當我們慶幸人證、物證都齊全了,L小姐的父親也終於在等待數個月後收到了判決書,我們心想出走的四十多萬元即將重返戶頭!然而,將艱澀難懂的判決書讀到最後時,輕輕帶過的四個字印入眼簾,跌破了我們的眼鏡.....,詐騙贓款「宣・告・沒・收」

大人~冤枉啊! 為什麼是自己的錢要被沒收?! 明明自己就是被害人啊......。

■求助無門的長輩

L小姐的父親發現自己被詐騙的積蓄反而遭法院沒收後,頂著南臺灣火辣的太陽,到處找尋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並尋求協助,同時也向法扶單位詢求解方。然而,也許是詐騙案的金額通常難以全數追討回來,又或是詐騙案的手法多元難以追溯,屢屢遭到律師的敷衍回絕,也始終得不到對於如何追討款項的肯定的回答。父親更甚至是自嘲到:「如果真要不回,那就當捐了!」

無奈L小姐長期在北部工作,無法親自陪同老父親探訪律師、實際了解案情,只能遠端以電話關懷父親的心情。在某次朋友聚會聊天中聽聞此狀況,立即觸動了自己身為HR的敏感神經,於是職業病大發作,開始查找相關法規以及可能的解法。目前為止,已協助L小姐的父親向法院提出被沒收款的返還聲請書,雖然被沒收的錢還沒回家,但我們相信它們已經在回家的路上了~

有鑒於L小姐父親的故事,不禁想,是否有長輩因爲不了解法律條文、行政程序,而錯失了聲請返還的期限,將一生積蓄從詐騙集團手中輾轉讓渡到國庫之中......,驗證了廣為人知的俗諺:「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因此,為了保障大家的積蓄不從另一個洞掉入另一個坑,本文內容統整了自己查詢到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聲請返還所需資料、聲請書內容,提供有需要的朋友參考,但誠心希望大家不要有實際使用的機會!

※特別聲明 : 本文內容是我個人使用網路查詢,以及電話詢問所得到的相關資訊,並以我個人的理解進行整理,僅提供參考,並非專業法律建議。若有相關法律疑問,務必向專業法律顧問諮詢;若本文有任何錯誤或需補充之處,非常歡迎指正。※

■為什麼被詐騙的錢反而被法院沒收?

(取自Unsplash)

(取自Unsplash)

一、贓款沒收的法律依據

在《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相關條文中,有明確規定沒收的適用情形,而贓款通常屬於「犯罪所得之物」,因此依法可以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對於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或為犯罪預備之物,得命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二、沒收贓款的法律與社會目的

  1. 防止不當得利
    犯罪人如果可以保留犯罪所獲得的金錢或利益,等於犯罪有利可圖,這會鼓勵犯罪。因此要透過沒收,消除犯罪誘因。
  2. 維護社會正義
    社會不允許有人透過非法手段(如詐欺、貪污、竊盜)取得財物,若不沒收,會讓社會認為法律無效或縱容不法。
  3. 回復被害人權益(視情況)
    如果贓款是從被害人那裡得來的,法院沒收後可能交由國家或被害人提起「返還請求」,間接幫助被害人追回損失。

三、沒收的實際情況

  • 贓款如果仍存在(如藏在帳戶、現金未用掉),法院會直接沒收實體。
  • 如果贓款已經用掉或變成其他形式的財產,法院可能沒收等值金額(這稱為「價額沒收」)。

■被法院沒收的錢拿得回來嗎?

當然可以,以下是我查詢到的聲請發還的相關法律依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聲請發還要在期限內為之,至於若超過期限是否還可申請發還,歡迎專業人士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一項:扣押物若無有存留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雖在前項期間內,其無價值之物得廢棄之;不便保管者,得命變價保管其價金。

■我應該如何拿回被沒收的錢?

以下是我查詢到的聲請書的撰寫依據,提供大家參考。

●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為之:

1.本案案號及案由

2.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3.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發還或給付及依前條第一項何款為請求之意旨

5.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前項之必備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檢察官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有數人且其沒收裁判確定日期不同者,第一項之沒收裁判確定,以最後確定者為準。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提出聲請,或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補正且已逾第一項所定期間者,檢察官應予駁回。

■聲請書怎麼寫?

以下是依照友人L小姐父親的案件狀況所撰寫的聲請書範例,提供大家參考,再請依照個人的狀況斟酌修改。另外,各地的地檢署網頁也有公版格式提供下載使用。


【返還贓款聲請書】

收文機關:◯◯地方檢察署

聲請人: ◯◯◯

身分證字號: ◯◯◯◯◯◯◯◯◯◯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主旨: 聲請返還案號◯◯年度◯◯◯◯◯號查扣之贓款,事由如說明,請貴署核准發還。

說明:

一、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間,遭不詳人士詐騙,損失新台幣◯◯◯◯元整,並已至◯◯◯◯警察局報案,案號為:◯◯◯◯◯◯◯◯。 

二、據悉該詐騙案之車手被告◯◯◯已遭警方查緝,並移送法辦,檢察官已起訴,法院業已審理並宣判刑事判決,案號為「◯◯地方法院◯◯◯◯◯◯◯◯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該車手於查緝時由警方查扣現金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確認該筆金額與本人受騙匯款金額相符,並可提出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報案資料佐證,證明該筆款項即為本人所有之遭詐騙金。

四、雖法院判決中未明確命令返還,且已裁定該款項沒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聲請人為真正財產權人,得聲請返還該扣押物件。

五、茲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敬請貴署依法核准返還扣押款項新台幣◯◯◯◯元整為荷。

此致

◯◯地方檢察署

聲請人: ◯◯◯  

中華民國 ◯◯◯  年 ◯◯月◯◯日


【檢附資料】

1. 報案證明文件影本

2. 匯款/轉帳紀錄截圖或證明

3. 判決書/起訴書影本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存摺封面影本


※再次聲明 : 本文內容是我個人使用網路查詢,以及電話詢問所得到的相關資訊,並以我個人的理解進行整理,僅提供參考,並非專業法律建議。若有相關法律疑問,務必向專業法律顧問諮詢;若本文有任何錯誤或需補充之處,非常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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