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中國時報AA2版,有一則標題是「長崎市長同意我參加原爆紀念儀式」的新聞報導。其紀念儀式,是指該市將在8月9日舉行的長崎原爆之日和平祈念儀式而言。
1945年8月9日,長崎遭受美軍投擲原子彈,今年是原子彈爆炸80周年。廣島於同年月6日先遭原爆,都將舉行紀念儀式,稍早也已同意我方參加。
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歐洲戰場因德國於1945年5月初投降而先告結束,亞洲戰場仍在進行中,日本持續頑抗。美軍遂於8月6日及9日,先後在廣島及長崎投擲原子彈各一顆,造成兩地至少16萬人死亡,迫使日本於8月15日宣布無條件投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於戰後在日本進行甲級戰犯的審判中,日方曾經指控美軍投擲原子彈也是戰爭犯罪,且已違反人道。法庭雖以美國並非審判對象,美軍在戰爭中實施轟炸是行使報復(reprisal)權予以批駁,然而當年兩顆原子彈導致廣島、長崎無辜平民死傷,城市成為廢墟,輻射遺毒,貽害無窮,其實施軍事報復,就當年的戰時國際公法而論,顯已違反人道(Humanism)及必要性(Military Necessity)。日方並非無理指控,只因「成者為王、敗者為寇」而嘆無奈。當年擔任美國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的William Daniel Leahy在其回憶錄(書名 I WAS THERE)中,直指原子彈是野蠻的武器(barbarous weapon),認為當時既經實施有效海上封鎖及陸上一般轟炸,日本已註定遲早必將戰敗投降,投擲原子彈並無實質效益,其言甚是。
在傳統國際公法的年代,無從預料原子彈的出現。二年前在台北映演的電影「歐本海默」記敘了原子彈研發計畫主持人Julius Robert Oppenheimer譽為原子彈之父的故事,他深感原子彈具有高度危險性,在戰後極力主張管控核技術及防止核擴散,因而未能見容於當道。現今早已證實其主張為高瞻遠矚正確無誤。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是保障生存權的規定,依該公約所設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8年10月30日發布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對於該條提供詳盡詮釋,其中第69點及第70點,認為戰爭或武裝衝突導致大量軍民喪失生命,務須極力防止,國際爭端應以和平方式尋求解決;第66點更指明使用核子武器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日本廣島及長崎舉辦祈求和平的活動,意義深遠。
〔附註〕歐本海默主張防止核擴散。如今《核武不擴散條約》早已於1970年代生效。諷刺的是該項條約只准在1967年前已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可繼續擁有(恰恰是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並禁止其他締約國擁有核武。這是赤裸裸的霸權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