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喜歡聽音樂,可能聽過謝和弦在戲劇《終極一家》中作詞的插曲〈夠愛〉。然而,這首的作品,近年卻成為法院訴訟的主角,原因就在於—這首歌詞曲的著作權歸屬爭議。目前已經判決定讞,我們來看看問題出在哪裡。

事實背景及判決結論
陳德修自2005年起以藝名「脩」活動,參與多部戲劇的主題曲、配樂及詞曲創作。陳德修主張〈夠愛〉一曲的旋律,乃其於2006年獨立創作完成。當時可米公司正在製作戲劇《終極一家》,認為該旋律適合作為插曲,遂向陳德修取得授權後,再交由謝和弦填寫歌詞。謝和弦填詞完成後,經雙方確認作曲人為陳德修、作詞人為謝和弦,歌曲正式隨戲劇公開發表。
然而陳德修主張,謝和弦嗣後未經陳德修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夠愛〉改編為〈夠愛2.0〉版本,並與其所屬的馬槽公司共同進行多項使用行為。陳德修認為此舉侵害其著作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姓名表示權及名譽權,遂提起訴訟,請求謝和弦與馬槽公司連帶賠償損害,並刊登澄清啟事。
謝和弦雖主張〈夠愛〉的詞與曲都是他在陳德修家中一次完成創作,當時東城衛團員也在場。是可米公司後來未經他同意,擅自將陳德修登記為作曲人,其實陳僅是編曲而已,並非作曲人。
法院最終並未完全採納謝和弦的主張,認為他雖曾參與創作,但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實質貢獻,無法認定他是作曲人之一。
這起案件凸顯了一個常被忽略、卻非常重要的觀念:一首歌,可能包含「兩種以上」的著作權——作詞者的著作權與作曲者的著作權,而這些權利是彼此獨立的。
一首歌,不只一種著作權
在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一首歌其實是「詞」與「曲」兩個創作的結合體:
- 歌詞屬於「文字著作」,也就是由作詞人創作的文字內容所構成;
- 旋律則屬於「音樂著作」,是作曲人所創作的音符與節奏。
這兩種著作權是獨立存在的,哪怕你只寫了歌詞,沒有參與譜曲,你對於歌詞的部分仍然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反之亦然。因此,有歌手想翻唱某首歌曲,他必須先取得兩個授權:歌詞的著作權人(作詞者)同意、曲的著作權人(作曲者)同意。少了其中一方的授權,就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
在台灣,大多數詞曲創作者會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代為授權與收費。常見的團體如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或 台灣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ARCO),你可以透過這些團體申請合法使用詞與曲的權利。如果你要使用的是完整錄音版本(例如播放原唱的版本),還需要另外取得錄音著作權的授權,這通常由唱片公司或 錄音著作權人協會(RIT)管理。
簡單來說,不論是翻唱、配樂、商用播放還是網路公開傳播,使用歌曲都應事先確認授權來源,並依法申請,以避免侵權風險。
寫歌不只是感覺,還需要法律的保護
〈夠愛〉的爭議,不只是法律攻防,也是一種創作權益的提醒。一首歌雖然呈現給聽眾的是完整的音樂作品,但背後可能牽涉到多位創作者、不同的權利內容與分配方式。
對於創作者來說,理解「詞」與「曲」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對於業界從業人員來說,妥善的授權、標註、協議,才能避免日後落入法律糾紛。
如果你是創作者、製作人、品牌主,對音樂授權或著作權保護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諮詢商業法律護航─陳建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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