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宗問答 (86)《金剛經》的三句義與禪門料簡 (七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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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之六、「是名」(續)

次釋「法、心」不出陰界入:

慧思《大乘止觀法門》卷二、云:「問曰:『若言:世諦之中、一一事相、即是真諦全體者,此則真心遍一切處,與彼外道所計、神我遍一切處義、有何異耶?』

答曰:『外道所計:心外有法,大小遠近、三世六道、歷然是實,但以神我微妙廣大故,遍一切處、猶如虛空,此即:見有實事之相、異神我,神我之相、異實事也;設使即事計我、我與事一,但彼執事為實,彼此不融。

佛法之內、即不如是,知:一切法、悉是心作,但以心性緣起、不無相別,雖復相別、其唯一心為體,以體為用故、言實際無處不至,非謂心外、有其實事,心遍在中、名為至也。⋯』」

以佛性之本體實有論、而非中觀之性空虛無論立義,佛性之光明〇 照澍熙澤萬法A、使成為佛性之用,可表為:

A;〇,〇A

「;」號之意、在劃分相對與絕對,其左、表相對,其右、表絕對。

心、有佛心、識心二義;天台既謂:十界之佛、當於非有非無陰界入,一切法悉是心作,則彼心、非遍滿虛空之佛心、而是惑識區隅之識心,定矣。

彼心、既不出陰界入,則心、法、非本體與現象一體兩面之「體、用」關係,亦無可辯駁。

依之,陰界入中,法、心關係、可表為:

(A,(假〇));

以不出陰界入故,A、假〇 皆在「;」號之左。

試援虛空、兔巾之喻比之。彼意:心、法、若喻如虛空遍於兔巾,則是彼彼相異、執兔巾為實;而佛法之內、則不如是,蓋兔為巾作、巾外無兔,雖有兔相之別,實是「用異」、而「體一」也。

然,彼所謂「體、用」之說、亦不過言說耳;蓋因,心性既屬緣起,則「體」非絕待、而是依他而起,如此,何能言「心」一時遍一切處、而具「法」之用耶?

若欲「得體」,則「虛空」方為正喻,以虛空離相故,方能「即」萬相、而同具「體、用」之實。

次釋無有「心『即』」:

《摩訶止觀》卷五上、云:「夫,一心具十法界,一法界又具十法界,百法界;一界具三十種世間,百法界即具三千種世間。

此三千、在一念心;若無心而已,介爾有心、即具三千。⋯

今,心亦如是:若從一心、『生』一切法者、此則是縱,若心一時、『含』一切法者、此即是橫;縱亦不可、橫亦不可,衹心、『是』一切法,一切法、『是』心,故非縱非橫、非一非異,玄妙深絕,非識所識、非言所言,所以稱為『不可思議境』,意在於此,云云。⋯」

天台云「心『即是』法」、意在否定心「生」法、心「含」法之因果羅籠,主一念之心中、法法攝融,以建立十界互具、三千一念之鋪陳。

然,其論理、不無嫁接緣起義於超越義之嫌。

心、法若屬依他緣起,則心為陰界入之「無」、法為「有」,如此,心非「生」、則「含」、何以能「即」耶?而「心『即』」若不成,「法法互具」亦無可能矣。

蓋,「即」之義、若不離陰界入、絕無本體與現象合一的「體即用」之可能也。

試援兔、巾之喻比之。彼意:法、心、猶如兔、巾,若謂巾「生」兔、則墮時間先後謗,若謂巾一時「含」兔、則墮空間相違謗,先後亦不可、相違亦不可,故巾「即是」兔、兔「即是」巾,非一非異、玄妙絕待,是為「不思議」。

實則,該說不無暗渡陳倉、置用為體,以概念偷渡、而為語義滑移之過;蓋,巾結為兔、現「兔」之相,結釋為巾、所見、應為「無兔」之相、而非「巾質」之體;若目「無兔之巾」即同「巾質」之體,則是偷渡「相」以為「體」,混淆現象本體界限矣。

復援他喻比之:海水揚時、現「波」之相,息時、所見、應為「澹」之相、而非「海水」之體,水結時、現「冰」之相,融時、所見、應為「液」之相、而非「水性」之體;若目「澹」即同「海水」之體、「液」即同「水性」之體,則是嫁接現象於本體,不啻將一枝之末端、疊黏於另一枝之起點,是為「暗渡陳倉、置用為體」也。

而「虛空」、方為體之正喻,以離相故、乃有體用之實,若夫「波澹」、「冰液」、「兔巾」等喻、則是對待之相,有此無彼、先後相違故,不能為一、非謂得體。

以是,識心動、為陰界入「有」之相,不動、為陰界入「無」之相,法、心、但為「有、無」之轉換耳,有無相待、與佛心之體用、泥雲也,因之,切不容以識心之「有、無」、魚目佛心之「體、用」、而遽言:心「即」法、法「即」心也。

而天台理論、實是以「語義」(semantics) 之指涉重疊、塑造「同構」(isomorphism) 之假象,即,以語言表面呈現之一致,替代理論結構之等價;質言之,彼雖亦云「即」,然其理論架構、實難同構於本體意義的「體用不二」,因而,天台「心『即』」之說、可謂僅止於語言操作、未達與佛性本體實有論之結構一致也。

次釋無有「事事互具」:

天台以所構造「心『即』」之說、鋪陳「十界互具」之論,譬如見一盆之土、上有多花,遂云:花花既皆由同一種子所生,本是一家,故互攝交融而無礙、自不待言。

佛性之本體實有論則云:互攝交融、非能於花花層面成立,而需下探至土壤,由土壤之互連通達、方能有花花攝融之用。

是故:

就「體之於用」、或「用之於體」而言,可云:「一體、分具所有用」、或「所有用、同具一體」;(此即,〇 攝有〇A、或〇A 攝有〇)

就「體之於體」而言,亦可云:「一特定極微點 (一毛孔) 之體、遍涉映照 (而非具) 自身以外、所有極微點之體」;(此即,〇 互連通達〇)

就「用之於用」而言,卻不可云:「某特定之用、無需經由體之遍涉映照、即得具有自身以外、所有或特定之用」;(此即,〇A 不得跳過〇 之互連通達、而直接攝有〇B)

蓋,「體」乃「用」之根本依據,非植基於「體」之互連通達、即無有「用」之互攝交融;至於,未明「體」之「事」與「事」、則絕無可能「互具」也。(此即,A 不能直接攝有B,而一旦AB 悉為佛光照澍熙澤、皆已一如、亦不得再稱AB 矣)

然天台之「心」、卻是與「法」同質之陰界入,何能為「體」之互連通達耶?既然「心『即』一切法」無法於陰界入層面達成,則彼欲以「心『即』」證成「十界互具」者、唯是語言也;語言若無存在之根基,則僅為虛構之網絡也,謂「理具」、或「事具」、皆無意義。

由陰界入之圓融論發揮,二人「心『即』」之「事」A 與B,若未明佛性之「體」,往往不但不能「互具」、還只能「互齟」也,例如,有一僅存之車位、某人欲停而停到、另一人欲停而沒停到,此二「事」A 與B、現於同時同地,難道,非由二人之心所作乎?然,一人心意滿足、另一人卻悵然失落,於此、二人之心、不但不能「事事無礙」、反因互斥而「事事扞格」也,又若,二人之心、盡歸冥漠,則二「事」之存、亦歸烏有,如此,又焉有「事事互具」之可言哉?

試問:天台「心『即』」之說、如何洽耶?

圓融論需能回應現象之衝突與排他,否則、便是空言也。

佛性之本體實有論、則不如是,無論車位之停到、或沒停到,二「事」皆下探至相同的佛性,如花花皆下探至土壤然;心意滿足、悵然失落、皆一如也,又何有「理毒性惡」等妄議之必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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