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上路後,很多人開始會問兩個問題:
「這樣算不算跟蹤騷擾?」
「真的會被判刑、會被罰多少錢?」
而且不少人還會打成「跟蹤騷擾防製法」,其實正確名稱是《跟蹤騷擾防製法》,是專門處理跟蹤、騷擾行為的特別刑法,已在 2022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
下面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解析「法律要件+實務判決趨勢」的方式,幫你看懂:
- 什麼情況會踩到跟騷法?
- 被判刑時,大概是什麼等級的刑度和罰金?
- 哪些常見行為,其實法院多半不認為符合跟騷法?

一、先搞清楚:法院怎麼認定「跟蹤騷擾行為」
依《跟蹤騷擾防製法》第 3 條,要成立「跟蹤騷擾行為」,基本上要具備幾個要件:
- 針對特定對象:不是亂槍打鳥,而是鎖定某個人。
- 反覆或持續:不是單次衝動,而是多次、持續出現。
- 違反對方意願:對方已經明示或可合理推知「不願意」。
- 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追求不成、分手報復、性別歧視、情愛糾葛。
- 讓人心生畏懼,影響生活或社會活動:例如不敢出門、不敢上下班、睡不著等。
法律也明列了 8 類具體行為樣態:
- 監視、觀察、跟蹤、掌握行蹤
- 守候、尾隨、在住家/公司/學校附近徘徊
- 威脅、辱罵、嘲弄、歧視性言語或動作
- 電話、Line、IG、FB 等通訊軟體反覆干擾
- 一直要求聯絡、約會、追求
- 不斷寄送禮物、紙條、照片、影音等
- 散佈足以傷害名譽的內容
- 濫用個資替當事人叫外送、訂貨等
只要符合上述要件與八大類其中之一,就可能構成跟騷法中的「跟蹤騷擾行為」。

二、會被判刑、會罰多少?三大刑責一張表看懂
1. 一般跟蹤騷擾罪(第 18 條第 1 項)
- 條件:
- 實行符合第 3 條的「跟蹤騷擾行為」。
- 刑度: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特點:
- 屬於告訴乃論,一定要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能起訴。
2. 加重跟蹤騷擾罪(第 18 條第 2 項)
- 條件: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有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不一定真的用出來,只要帶著就會加重)。
- 刑度: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特點:
- 不是告訴乃論罪,就算被害人沒提告,只要檢察官知悉,也可以主動起訴。
3. 違反保護令罪(第 19 條)
- 條件:
- 被害人已依跟騷法聲請到保護令(例如禁止接近、不得騷擾等),行為人卻故意違反保護令內容。
- 刑度: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實務判決怎麼看?常見「會被判有罪」的行為類型
學界從 2022 年各地方法院涉及跟騷法的刑事判決進行分析,發現:多數案件都是男性對女性被害人,雙方多半曾有交往、曖昧、或其他社交關係;其次是不對等追星、師生、同事關係。
類型一:分手後求複合/追求不成,持續糾纏
典型情境(綜合多件判決與檢察官說明整理):
- 分手後,行為人連續數週到對方住家樓下、公司門口守候。
- 打電話、傳訊息、留語音,要對方出來談、罵對方或情敵。
- 夜間在被害人住家附近徘徊,甚至按門鈴、敲門。
這一類案件,只要被害人曾明確拒絕或封鎖,法院通常會認定:
- 有「反覆或持續」的行為。
- 已違反被害人意願,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影響生活。
刑事律師解析:實際判例趨勢:
- 有案件中,行為人多次到前女友工作地點守候,又傳訊辱罵,遭法院依第 18 條第 1 項判處拘役 30 日,可易科罰金,並宣告 2 年緩刑。
- 若有前科、或行為升高到威脅殺害、毀損財物,法院會加重量刑,甚至考慮羈押。
類型二:師生、職場、追星關係中的「過度關注」
臺北地檢署在用例說明中,就提到幾種常見情境:
- 恐怖情人,多次跟車尾隨、送禮物、寄露骨告白信,最後被依跟騷法判刑數月。
- 粉絲對啦啦隊員或藝人反覆跟拍、搜尋住處、堵在宿舍或球場外長時間守候,若能證明是出於「追求或性/性別動機」,也有機會被認定屬於第 3 條所列的跟蹤騷擾行為。
這類案件中,法院會特別看:
- 行為是不是只是單純的「工作採訪、媒體拍攝」,或已超過合理範圍。
- 被害人是否曾明確表示拒絕或不舒服。
- 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明顯恐懼或改變生活模式。
若只是新聞採訪、一般粉絲在公開場合拍照、簽名,多半不會直接被認定為跟騷法案件;但一旦升高為守候住家、尾隨、騷擾通訊,就可能構成犯罪。
類型三:通訊轟炸+住家、工作場所守候
根據檢察機關宣導與實務判決整理,最常見的行為樣態其實是通訊騷擾+現場守候的組合:
- 一天幾十通電話、Line 連環訊息,對方已封鎖,行為人又改用其他帳號。
- 在被害人住處或公司附近反覆出現,甚至貼紙條在信箱或機車上。
- 同時夾雜辱罵、威脅、散佈不實言論等。
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為:
- 數量與頻率已構成「反覆或持續」。
- 搭配辱罵或威脅時,還可能另外觸犯恐嚇、誹謗等刑法罪名。
四、哪些情況「感覺被騷擾」,但法院未必認定是跟騷法?
有些當事人覺得被「跟」得很不舒服,但法院最後不一定會以跟騷法論罪。幾個實務上常見的誤會:
1. 一次性的衝突或單次行為
例如:
- 單次到對方公司理論,之後再也沒有出現。
- 一次性寄出一封情緒性訊息,沒有持續追打。
這種「一次性」行為,很可能法院不符合「反覆或持續」刑事要件,只能回到一般刑法(強制、恐嚇等)或社維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