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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協議離婚的實務中,離婚是否有效,往往不僅影響婚姻關係本身《離婚也可以「網購」?小心買到的是一場法律空白》,也會牽動後續法律效果,當離婚被認定無效後,更常被追問的問題是,那份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扶養費、財產分配及金錢給付的約定,是否也會一併失去效力。【案例事實】
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內容除約定兩願離婚外,並一併記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房屋出售價金之分配方式、貸款負擔及一方應分期返還特定款項等事項,並持該協議書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發生爭議,法院認定協議離婚不符民法第1050條之法定方式,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雙方遂進一步爭執:既然離婚無效,離婚協議書中其餘約定是否也當然無效?
【相關規定】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73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案例分析】
一、離婚無效,不代表整份離婚協議書必然無效
(一) 實務上,離婚協議書往往同時包含多項不同性質的法律約定,例如兩願離婚本身、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財產分配、金錢給付或不動產歸屬等。法院在判斷離婚無效後,並不會一概認定整份協議書當然失效,而是進一步檢視各項約定是否與離婚本身具有「法律上之依存關係」。
(二) 若各項約定係以離婚生效作為前提,彼此具有聯立關係,則當離婚因未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時,相關約定即可能同其命運而不生效力;反之,若特定約定即使在離婚不成立的情形下,仍可獨立存在,則未必會因離婚無效而一併失效。
二、扶養費約定:離婚無效,扶養義務仍然存在
(一) 實務上常見的情形是,離婚協議書中記載「自離婚日起」按月或一次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法院認定離婚無效,該等明確以「離婚成立」為前提的扶養費約定,可能因停止條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力。
(二) 然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親子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並不因離婚是否有效而免除。是以,即便離婚協議中之扶養費條款未生效力,法院仍得依民法及家事事件法之規定,重新斟酌子女實際需求、父母經濟能力及身分狀況,另行酌定應負擔之扶養費金額;若一方已單獨扶養並代墊費用,亦可能進一步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他方返還。
三、財產與金錢清算:約定是否有效,取決於是否獨立成立
(一) 至於離婚協議書中涉及房屋出售價金分配、貸款負擔、特定款項返還或分期給付等內容,法院通常會回到契約解釋的基本原則,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非僅拘泥於文字形式。
(二) 若從協議內容、金流紀錄、雙方往來對話及履行情形可認定,當事人係為一次結清特定財產或債務問題,即使未以離婚生效作為要件,法院即可能認為該等約定屬於獨立有效之契約,不因離婚無效而當然失效。反之,若財產歸屬或不動產移轉明顯係以離婚成立作為前提,實務上則較可能被解釋為停止條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力。
【結語】
當離婚因未符合法定方式而被認定無效時,離婚協議書中各項約定的效力,並非一概而論,而須視其是否與離婚本身具有法律上的依存關係加以判斷。扶養費、財產分配及金錢給付條款,究竟是「隨離婚同進退」,抑或能夠「獨立存續」,往往成為實務攻防的關鍵。
若您正面臨無效離婚所衍生的扶養費、財產清算或契約效力爭議,建議及早檢視協議內容與實際履行情形,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避免權益因程序瑕疵而遭受不利影響。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長期處理家事身分關係及離婚效力相關案件,能協助當事人釐清法律定位,妥善規劃後續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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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裁判: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