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點附件1(建物現況確認書)的修正,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1 日生效。
注意:本契約修正主要規範「建商(企業經營者)銷售給消費者」的 新成屋交易。
一般民眾透過房仲成交的「中古屋」買賣不適用喔。
主要針對「氯離子檢測標準」、「自來水受水設備」及「太陽光電設備」三大面向進行規範:
▋1. 氯離子檢測標準修正(項次 6)
內政部於 11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管理實施要點」,自 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故配合更新日期與標準。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2. 自來水加壓受水設備揭露(項次 9)
針對非位於自來水事業直接供水區域(如高地社區)的建物,強化資訊透明度:
- 新增揭露內容:賣方應載明建物有無設置「用戶加壓受水設備」。
- 管理維護權責:明定該設備須由用戶自行管理維護。
▋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揭露(新增項次 19)
配合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 新增揭露內容:賣方須敘明有無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及其設置依據(依法規強制或自行設置) 。
- 位置與權責釐清:應詳列設備位於專有、共有或其他部分,並明確記載管理維護權責(如買方、管委會、住戶共同管理或再生能源業者)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4. 專業名詞與備註修正
- 機關更名:配合行政院組織改組,將項次 5備註中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