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要件是什麼?法院要求 4 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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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台灣常常遇到「錢匯出去了、對方不還」第一時間會想到用 不當得利處理。但實務上,法院不會只看你「有匯款」,而是會要求你把整個邏輯講清楚:他到底拿到什麼好處?你損失了什麼?兩者怎麼連起來?為什麼他拿這筆錢「沒有法律上原因」?

(民法第 179 條就是不當得利的核心規定。)

本文由三方徵信社/合作律師為一般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是否成立與能返還多少,仍要看你們之間的法律關係與證據與專業律師判斷。


一、不當得利的 4 大要件(法院最常盯的 4 個重點)

1)被告「受有利益」

你要能舉證說明:對方因為這件事「財產變多或負擔變少」。常見像:

  • 直接拿到一筆錢(轉帳、現金、代付)
  • 拿到財物或服務
  • 省下本來應該支出的費用(例如本來要付租金卻不用付)

✅ 關鍵寫法:「對方得到什麼利益」要具體、可量化。


2)你(原告)「受有損害行為」

你要能說明自己因為這件事「財產變少或可期待的財產利益落空」,例如:

  • 帳戶真的少了那筆款項
  • 你代墊的費用沒有被歸還
  • 你本來應該拿到的款項沒拿到(具體到金額)

✅ 關鍵寫法:損害金額怎麼算、怎麼證明(明細、收據、對帳單等)。


3)利益與損害之間要有「關聯(因果連結)」

白話就是:

你的損失,跟他的利益要能「對得起來」。

例如你匯錯帳號:你少的那筆錢,剛好變成他帳戶多的那筆。這種連結就很直觀。

但如果你只能說「我損失了、他也有得到好處」,卻無法說明兩者怎麼連在同一件事上,法院通常不會直接認定成立。

✅ 關鍵寫法:把金流、對話、交易背景串成「同一條證據鏈」。


4)最核心:對方受利益「沒有法律上原因」(或原因後來消滅)

這是最多人卡關的點。法院會問:

  • 你們之間有沒有 契約(買賣、承攬、租賃)、借貸贈與委任 等法律關係?
  • 若本來有原因(例如合約),是不是後來 解除、終止、無效,導致原因消滅?

✅ 關鍵寫法:不是一句「他不該拿」就結束,而是要回答:

「他憑什麼拿?」→「其實沒有憑什麼」或「原本有,但後來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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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律師提醒:就算看起來不公平,也可能「不能請求返還」

台灣民法也有規範某些情況即使有給付,仍可能不得請求返還(常見例如:履行道德上義務、明知無義務仍給付、因不法原因給付等情形,細節以民法第 180 條為主)。

✅ 實務上最常出現的場景:

  • 情侶/家人之間的金錢往來
  • 「我明知道不用付,但我還是付了」
  • 金流背景牽涉不合法目的(個案風險很高)

三、3 種台灣最常見情境(怎麼套 4 要件、哪裡最容易輸)

情境 1|誤匯款/轉帳錯帳號:對方不還

為什麼常用不當得利?

因為通常你跟對方「沒有契約、沒有借貸」,最符合「無法律上原因」。

你要準備什麼:

  • 匯款明細、對帳單(證明你損失、他得利)
  • 銀行往來紀錄(更完整)
  • 通知對方返還的證據(訊息、存證通知、通話紀錄摘要)

常見爭點:

  • 對方主張「我不知道是誤匯」「我已經花掉」
    → 這會牽涉到「善意受領」與「利益是否仍存在」等攻防,證據越完整越有利。



情境 2|情侶分手要回錢:到底是贈與、借款,還是不當得利?

這是台灣搜尋量超高、也最容易打輸的類型。

法院通常先問:這筆錢當初是什麼性質?

  • 贈與:你送他的、資助他的
  • 借貸:說好要還(有約定還款、時間、方式)
  • 不當得利:他拿到利益,但沒有法律上原因,或原因後來消滅

你最容易輸在:

  • 只有匯款,沒有「用途/條件/要還」的對話
  • 對方抗辯「那是你自願給的」→ 法院可能傾向贈與或生活支出

比較能站得住的做法:

  • 把「用途」具體化:代墊租金、共同購物、裝潢、醫療費、分攤款
  • 留下「條件」證據:轉帳備註、分攤表、對話中提到「先墊、之後還/分攤」



情境 3|無權佔用房屋/土地:主張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例如:房屋到期不搬、親友借住不走、共有物被單方長期使用。

為什麼會走不當得利?

對方因「使用」取得利益(省租金/相當於租金的利益),你則少了可使用或可出租的利益。

你要準備什麼:

  • 權利證明(所有權、使用權、共有關係)
  • 佔用事實(對話、照片、里程紀錄、證人、管理費水電等)
  • 金額計算方式(附近租金行情、鑑價或合理推估)

常見爭點:

  • 是否真的「無權佔用」
  • 金額怎麼算才合理
  • 請求期間與時效(此類案件時效與範圍常需要更細緻評估)



四、提告或談判前:不當得利「檢查清單」先整理好

你把下面 6 件事整理出來,主張會清楚很多:

  1. 對方得到什麼利益?(錢/物/服務/省下費用)
  2. 你損失了什麼?金額怎麼算?
  3. 兩者怎麼連起來?(同一筆金流、同一件交易)
  4. 你們之間有沒有契約/借貸/贈與/委任等法律原因?
  5. 若原本有原因,原因是否後來消滅?(解除、終止、無效等)
  6. 是否可能落入「不得請求返還」的例外情形?(常見依民法第 180 條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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