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3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三十分鐘內就懂的系列 - 戰爭責任

這一篇比較硬一點。所謂的戰爭責任,一般人常常會以為,就是某一方的對與錯。在台灣,不少人在看待世界上的戰爭時,常常會做出簡單的判斷,而這個判斷常常是道德性、純直覺式的,例如看到以色列開戰車進入加薩走廊,就認為以色列是侵略者,一定就是錯誤的一方一樣。事實上,這種單純到天真的認知,有一半要歸功現在電視上的名嘴,另一半要歸於我們從小到大的教育成功。
戰爭責任是一種很簡化的說法,實際上要歸咎責任相當困難。以二次大戰為例子,戰後的戰犯審判庭,將不少納粹份子、集中營的管理者送上絞刑台,這似乎就是正義的?一個參與審判的印度籍法官就說得很坦白,與其說是審判,不如說是報復。那麼,我們要如何定義責任?這些被處死的德國軍官,不少是出自納粹黨,納粹黨的興起與奪權,除了希特勒的手腕外,也要算德國人冷漠的政治參與,不然少數政府怎麼獲取政權?
那德國人為何對政治冷漠?威瑪政府雖然想要積極任事,但戰後大筆賠款,以及法國佔領魯爾區要債,這些都加速了威瑪政府的倒台。而威瑪政府的無能,一大半要歸咎到巴黎和會,法國主導的凡爾賽和約,和約內容既沒有狠到讓德國人無法翻身,又沒有寬大到可以心悅誠服。為何法國如此憎恨德國?那又不能不提上百年的德法多次戰爭。如果講的宗教一點,一切都是因果。
那麼,讀者可否看出來,戰爭責任的劃分,與其說是絕對性的,不如說是相對性的,也就是對所謂責任的承擔,那條時間的線到底要怎麼劃。在希特勒開啟大戰後才晉升高階將領的軍官,當然不需要負發起戰爭罪,但參與的軍官呢?盟軍把消極接受也當成戰爭罪,難怪這些被起訴的軍官都很不滿,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不過履行軍人義務,效忠國家為國爭戰,何錯之有?
讀者應該也可以了解了,戰爭的發起不會是單單一方面的問題,也不會是單純到利慾薰心的結果。今天日本為何仍對所謂二戰責任避而不談或是裝死不回應?如果讀者對二戰的「真正歷史」有所了解,相信會更加清楚日本的抗拒心理。日本無罪嗎?依現在的標準來看,日本在中國、韓國等的占領區,所作所為當然是錯的,只是要求日本要道歉負責的程度需多少?日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還要一直道歉嗎?不如說得更坦白一點,認為日本要負責並道歉的國家,能不能給出一個標準,怎樣才算是有誠意的道歉?怎樣才算是有負責的行為?(要拿出多少錢講清楚啦)
要過了六十年後的日本新一代,去背負上一代、上上一代的責任,並拿錢出來當賠款,這道理到底通不通,就端看讀者認為這責任該負多久了。只不過,今天台灣都修法父債幼子可以不償,還認為現在的日本需去負擔祖父的債務,這似乎有點…
所以,「戰爭責任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正義標準,而且需要嚴格的對時間作定義」,如果現在的中國,去跟當年的八國聯軍要求戰爭賠款,相信會被多數老外當神經病。
喔,對了。國共內戰的這筆帳,又要怎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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