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3|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選擇好家事律師之後,該如何與我委任的律師配合?

    該怎麼跟我的律師聯繫

    常有當事人告訴我,委任過之前的律師之後,律師就很難聯絡上。其實,律師平常開庭或開會,並不是隨時都可以接聽電話,這我想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你連電子郵件、手機留訊息、留話給事務所的律師的團隊(如助理或受雇律師),都無法聯繫到,那就真的有點狀況了,因為律師基本上應該找有空的時間給你回應,才符合一般對委任的認知。
    而如果你已經嘗試了上面的方法,而律師長久都不回電或回信、回訊,如此應當是律師事務所方面的責任。你應該正式的向律師事務所表達你的焦慮與不滿,也讓律師好好的改善他們聯繫的管道與即時性。

    律師在書狀、訴訟文書上該給當事人怎麼樣的協助?

    我過去常發現當事人對我表示,先前委任的律師沒有給他們看過任何對方的書狀或是己方要出的書狀,這於我也是難以理解的事。
    因為,如果不是當事人誇大其辭,那麼收到對方寄來的書狀,關於事實經歷的部分,律師其實並不能自己就決定如何答辯,畢竟那個人生不是律師在過。關於事實的承認或否認,應該是要讓當事人過目後再協助當事人以書狀表達意見,如果連對造寄來的書狀都沒有讓當事人過目,在訴訟中如何整理出答辯與回應的方向,殊難想像。
    至於己方的書狀,要出之前,照理來說也應該是讓當事人確認過才出,如果從律師的觀點來說,這也是保護自己並對於當事人善盡勝敗風險告知義務的一環。否則若是當事人事後主張出狀之前沒讓他確認過,認為律師書狀的主張讓他受到損失,不論是訴訟勝敗或是實體利益上的損失,律師都很難自圓其說,甚至真的會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責任。
    當然有些當事人很信任律師,律師所出的書狀只看過一份,之後就通通信賴律師,讓律師自己去出書狀,這倒還說得過去。不過,保險起見,我還是認為律師應當將所有寫過的書狀留一份確認出狀的版本給當事人參酌、留存。
    從當事人的觀點來看:當事人就自己身分關係、財產利益有利害關係的法律書狀,如果在法院准許的具狀時限內,向跟律師多要一點閱覽的時間,事實上是對自己負責,且協助律師減少事實敘述上、數字計算上的錯誤,免得日後發生不利的結果,才怪罪律師沒有幫自己好好把關。
    至於法院開庭的筆錄,有些律師跟當事人一同開庭,或是寫了詳細的開庭報告給當事人,是不一定需要提供當事人每次開庭的筆錄。但是如果當事人需要律師提供開庭筆錄,那麼律師基於閱卷的權限,就應該提供給當事人,也協助當事人就開庭狀況的正確判讀。

    開庭前應確認的事項

    對律師執業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錯過庭期,或是因為交通因素在應到庭期時間遲到,或是記錯開庭時間地點,百密總有一疏,這些狀況偶有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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