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打官司,是為了讓官司不出現意外的狀況,而某些官司,甚至有強制到庭的要求,不然會有嚴重的後果(拘提、通緝)!
打一場官司,不管是自己主動發起的(原告)、或是很無奈的被他人提告(被告),這一場官司必須自己扛起,而在筆者執業生涯中,也常常被問一個問題:律師我可以不要出庭嗎?
本文相分別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向各位說明!
先來談談─沒有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1. 例如被告不到場,原告可要求「一造辯論」(民事訴訟法第385條),也就是請法官只聽原告講的就好,而如果被告甚至沒提出任何書狀來反駁原告,甚至會依法產生承認原告說法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280條),這樣下來判決結果可能對誰比較有利,就顯而易見了。
2. 如果原告、被告二人都不到場,會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果沒有在四個月內表示要續行訴訟的話,會產生撤回官司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191條)。
如果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那麼不論是原告或被告本人,都是可以不用出庭的,讓律師出庭就好(注意這一點和刑事訴訟不同)。
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法院有時候為了釐清事實,可以要求原告或被告本人出庭應訊,如果原告或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依法「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這兩段文字講的很文明,但其實意思就是「可能作出不利於你的判斷」,因此在個案中法院如果作出了這樣要求,就必須和律師好好討論應對策略了!
以第一審來說,不論有沒有請律師,被告非得親自出庭不可(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被告如果不到庭,甚至可以用拘提、通緝的方式來找人;但第二審的規定就不一樣了,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另外要注意幾個特別規定:如果法院認為個案要判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即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294條)。
如果原告、被告任一方不到場,同樣和民事訴訟有「一造辯論」的效果。
而如果是雙方都不到場,雖然和民事訴訟一樣也有合意停止訴訟、撤回官司的效果,但如果個案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話,就不會產生這些效果(行政訴訟法第185條)。
官司好比一部機台,必須要自己操作,如果擺爛不管,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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