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7|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詐欺類型之三《人頭帳戶案例分享》(110.09.27)

詐欺集團經常以各種話術騙取金錢,例如在網路商場出售假商品騙取金錢、或佯稱轉帳失敗須重新轉帳、或佯稱係朋友借錢、或在網路上以有困難急須善款、或佯稱辦理貸款須提供保證金等,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到指定的帳戶。其中最容易使人上當的是,詐欺集團的人假裝是公家單位的檢察官,向受害人表示,受害人的帳戶被詐欺集團盜用,涉及刑案,為避免受害人脫產,受害人須提供一筆保證金交予檢察官擔保,受害人經常信以為真,而當面交付七、八十萬元或將近百萬元的保證金給假冒的檢察官或匯款到指定的帳戶,而損失慘重。這可說是一般人對於法院的程序過於陌生,才會如此容易上當。
而詐欺集團的人為了阻斷檢警單位的追查,經常所採取的方式,係先取得一些人頭帳戶,作為洗錢的工具。為了取得人頭帳戶,詐欺集團的可說是花招百出,(一)、收購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每提供一個帳戶可獲得新台幣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對價,(二)、以找工作為幌子,要求應徵者須提供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作為信用查核,(三)、以提供貸款之金融服務為幌子,騙取想要借錢的人提供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作為信用查核,(四)、在line及臉書社團提供工作訊息,佯稱係博弈公司,為方便客戶兌換現金,須要應徵者提供帳戶作為客戶領取現金的帳戶,應徵者每個月可獲得18000元的薪水,(五)、在line設立投資管道,提供少數金錢投資即可獲得大筆金錢入帳,騙取受害人提供帳戶收取大筆投資獲利金額,詐欺集團再以電話騙取受害人將所獲利的金額投資於國外比特幣的虛擬帳號,使大筆資金匯入國外的虛擬帳戶,(六)、今年以來,則頗多在臉書上採取友情攻勢,以種種理由利用受害人的善心,以幫助國外朋友度過難關的心態,將金錢款項匯出。
不管是什麼原因,提供帳戶供他人匯入不屬於自己的金錢,由於你對於匯入的金錢來路是否不法,漠不關心,法律評價上已認為提供帳戶的人對於這些錢是不法具有容忍的故意,也就是對於這些匯進來的金錢是詐欺所得,具有不確定的故意,也屬於故意的一種態樣,因此司法上大多判處幫助詐欺罪或洗錢罪,處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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