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廣告也有法條依據嗎? 民法第164條(懸賞廣告-契約)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隨處可見的懸賞廣告 有在看海賊王的朋友一定知道,動畫裡總是出現那種印上角色照片和賞金的懸賞單。從我國的民法規定來看,那就是所謂的「懸賞廣告」。只要用廣告的方式(傳單、公告)表示,只要有人達成廣告內指定的條件,就可以得到報酬(通常是錢)。 其實懸賞廣告也算是契約的一種,不過大多數人可能會覺得一定要有兩個人在上面簽名才算是契約成立。但其實民法上對於契約的規定並沒那麼嚴苛,如果沒有特別要求以字據訂立,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就算成立了。 要求給付賞金 我們有時候可以在網路或社區公佈欄上看到有人張貼幫忙尋找某個遺失物或走失愛犬的傳單,第一個找到的人可以得到相對應的獎金。但如果是多人同時找到,所有同時找到的人都有資格向失主請求報酬。(要怎麼分配就讓當事人自己決定了) 懸賞廣告可以隨時撤掉嗎? 民法第165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無期限的懸賞廣告 廣告發布者可以隨時撤回懸賞廣告。不過,某些懸賞廣告的報酬很優渥,可能會有些民眾看到後開始努力完成。但如果廣告人(廣告發布者)決定放棄,將廣告撤回,會讓某些快達到條件的人不但沒拿到報酬,甚至還花了不少成本來完成廣告條件。這時,廣告人必須賠償損害,那個損害金額不能超過原本廣告上提到的報酬。當然,如果廣告人可以證明行為人的做法永遠達不到條件,就不用負賠償責任。 有期限的懸賞廣告 如果懸賞廣告上面本身就訂有完成期限,廣告人就無法自由撤回。 比賽活動類型的廣告 民法第165-1條(優等懸賞廣告)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學生時期最容易看到此類的懸賞廣告,例如:畫圖比賽。只要在截止期限前將作品交給主辦單位,如果被主辦單位看上,就能得到指定的報酬。雖然和上面說的尋找失物有點不一樣,但這也算是懸賞廣告的一種。 看完這些說明後,大家有對懸賞廣告更了解嗎?懸賞廣告雖然簡單,但是學問卻很大。既然已經公告了,就必須如實將報酬交給完成的人,不然可是違反契約規定的。 如果還有其他與契約有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打電話給我們。每個人碰到的狀況不同,筆者也不方便每種狀況都列出和舉例。但如果各位有希望被解答的法律問題,也可以向我們反應,讓筆者用文章方式來替大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