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07/10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媽祖下凡來查稅

    有一次,我來到一間北部的上櫃公司,為這間公司的董事,講授一門與稅務管理有關的課程。走進會議室裡,只見菸霧裊裊升起。一位頂著啤酒肚,叼著雪茄的大漢,朝我走來,很客氣地與我話家常。
    原來是董事長,我趕緊收起聞到菸味後的不悅表情,連忙對著他說:「失敬失敬。」
    在課程一開始,我好奇地詢問在場的董事們:「你們平常有哪些節稅的方法?」
    就當台下還在交頭接耳地討論時,只見董事長率先舉手,霸氣地對我說:
    「很簡單,我用小孩的名義買股票,小孩獲配股利後,再轉給我。」
    當下的我,睜大著眼睛,先吞了吞口水,委婉地告訴董事長:「這裡恐怕會有稅務風險。」
    其實,我內心想的是,董事長似乎把「沒繳稅」與「節稅」畫上等號。但實際上,你沒去繳稅,不代表稅法上你可以不用繳稅。因為一筆所得是否要繳稅,還是得看稅法的規定為何。
    如果說,稅法規定某一筆所得不用繳稅。你沒去繳,這確實是「合法節稅」;但如果稅法的規定是,某一筆所得應該要繳稅。你沒去繳,這就可能涉及「脫法避稅」或「違法逃稅」。
    「避稅」指的是,你採取一種迂迴的、異常的交易模式,最終達到減少繳納稅捐的效果。而這種迂迴的、異常的交易模式,並非稅法的立法者當初所預料。
    也就是說,從立法意旨來看,立法者認為你應該走直線這條路,但你卻選擇走上一條,立法者從來沒有設想到的迂迴道路。當然,什麼叫作「迂迴的」、「異常的」交易模式?解釋上可能會有灰色地帶。
    最保險的作法,還是應該在交易前,事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至於「逃稅」,則是對於原本依法應該繳稅的所得,刻意隱瞞或虛偽不實陳述(例如以多報少),也就是違反誠實申報義務,讓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
    這種稅捐安排模式,就如同納稅義務人詐害國家的稅捐債權。不只是單純不道德的問題,而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為。
    不論是「避稅」或「逃稅」,都是稅法上不允許的稅捐安排模式。但在法律效果上,兩者還是有別。
    「避稅」的行為一旦被查獲,稅捐稽徵機關會將原本迂迴的交易安排,調整回走直線這條路,並就其間的差額補徵稅款。此外,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除了補稅外,還會加徵一筆滯納金及利息。
    至於「逃稅」,由於此時納稅義務人的惡性較為重大。因此,稅捐稽徵機關除了追徵稅款外,還會依照所漏稅額,處以數倍的罰鍰(例如:在所得稅法,最嚴重時,依照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的罰鍰;在營業稅法,則處以5倍以下的罰鍰)。
    此外,「逃稅」的代價,還不只是罰錢了事而已;情節重大時,稅捐稽徵機關甚至可能將案件移送到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納稅義務人「逃稅」的刑事責任。
    因為依據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較於修法前,納稅義務人縱使逃漏鉅額稅捐,可能僅輕罰6萬元罰金,即可了事;修法後,不僅罰金額度提高至1,000萬;刑罰手段也改為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因此,納稅義務人一旦遭判刑定讞,將無法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
    此外,修法後,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時,刑事責任更提高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這些令人感到心驚驚的刑事責任,都讓我替這位董事長捏把冷汗。因為董事長利用小孩的名義買股票,進而分散股利所得,以降低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不僅不是「合法節稅」;也不只是異常交易模式下的「脫法避稅」。因為「脫法避稅」的前提,還是要以誠實揭露交易事實為必要。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實際上是不折不扣的「違法逃稅」。在財政部發布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中,就明白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而故意逃漏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予移送偵辦。
    在臨走前,我特地走到董事長身旁,委婉地告訴他:
    「有時省小錢的代價,不只是罰錢了事,而是牢獄之災。」「為了你的家人、你的員工,你不只有責任,讓自己擁有健康的身體;更有義務,讓自己遠離稅務風險。」
    董事長只是笑著對我說:「我知我知,我拜媽祖的。」
    我知道,離開這間教室後,就算媽祖真的下凡,也不會有任何的改變。
    更何況,一天到晚都有人call媽祖。祂老人家搞不好也要選案(重大逃漏稅案件),才會排行程下凡。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