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31|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任意嫁接植物品種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我國有沒有保護植物品種這類的發明?答案是有的,但並非以植物專利保護植物品種,而係訂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保護植物品種,植物品種無法透過專利法取得品種保護(專利權)、而是必須依照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取得保護(品種權)。專利權與品種權的權利要件不同、保護方式不同、免責事由也不同,由於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具有自我複製之能力,種子之複製或再繁殖利用相較於一般發明的影響層面廣泛,關於種子的權利耗盡、農民免責於外國實務中常常發生爭議。今天介紹的判決是侵害品種權的損害賠償訴訟,內容涉及品種權新穎性與可區別性的判斷,另外也討論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植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全案上訴中、尚未確定)
◆判決摘要:
新穎性與可區別性的判斷: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第1 項)。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第2 項)。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第3 項)。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第4 項)。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第5項)。』…依系爭品種權之申請日期為103 年11月13日、公開日期為同年11月27日,此有植物品種權查詢資料可稽,且依證人戴○○於本院證述:伊從原告那裡買到寶島甘露梨品種,自105 年12月在苗栗卓蘭景山里種植迄今,自產自銷等語,可見系爭品種之公開銷售或推廣日期,係晚於其申請日期,並無被告所稱系爭品種欠缺新穎性之情形。又依證人戴○○之證述:寶島甘露梨品種與新興梨之葉片或果實均不同,新興梨的葉片比較滑順,寶島甘露梨的葉片比較不規律,寶島甘露梨的果實比較扁,新興梨的果實比較四方,寶島甘露梨也比較大,伊兩種都有種過等語,足見系爭品種即寶島甘露梨與新興梨至少有一個以上之性狀特徵不同,可以加以辨認及敘述,實具有可區別性,並非如被告所述兩者不具可區別性,故被告抗辯系爭品種因欠缺新穎性或不具有可區別性,而應依法撤銷等等,均不可採。」
損害賠償額的計算- 市售均價 ╳ (種植面積╳產量):
「原告主張系爭品種之平均銷售價格每公斤為277 元,雖據其提出108 年銷售系爭品種之訂購單為證,惟此乃原告自己銷售之價格,且非被告售出之價格,亦與原告所提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度市場上一般水梨銷售行情均價為每公斤49.66 元,相距甚遠,並無法作為計算被告所得利益之標準。而參酌證人戴○○於本院證述:寶島甘露梨行銷至市場,大約每斤80至100元等語,因證人戴○○確有取得原告之授權種植系爭品種之寶島甘露梨,此有其提出之新品梨種寶島甘露梨非專屬授權合約書可稽,故其個人所述之銷售價格應值得參考,惟參酌原告所提108 年度市場上一般水梨均價僅49.66 元,若以證人戴○○所述系爭品種均價每斤90元即每公斤150 元計算,已高出3 倍之多,並非合理,本院認雖然系爭品種為新品種梨,價格應較一般品種高,然基於每人種植水梨成本不同,且證人戴國晃既係自原告付費取得正式授權種植系爭品種,其對外銷售價格必定較被告為高,故認應取市場上一般水梨之均價49.66 元與證人戴○○所述系爭品種平均價格150元之平均數,即每公斤100元〔計算式:(49.66+150)÷2=99.83,小數點後五捨五入〕作為計算標準,較為適當。原告主張被告種植系爭水梨之面積達8,120 平方公尺,固提出種植土地之登記謄本為證,然依本院於108 年10月25日至被告果園採集枝條保全證據時之現場狀況,僅○○○段○○土地尚有果樹可供採集枝條,且依被告提出之○○市○○區公所108年1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可見被告當時亦只有申請○○○段○○土地,並無申請○○○段○○土地,倘被告有於○○○段○○土地土地種植系爭水梨,衡情當無不同時申請天然災害補助之理,依此堪認被告應無在○○○段○○土地種植系爭水梨,故原告主張被告有在○○○段○○土地種植系爭水梨乙情,自屬無據。又依○○市○○區公所109年4月27日函覆本院之被告申請農業天然災害補助申請全卷資料,可知○○○段○○土地面積雖為0.485 公頃(即4850平方公尺),然扣除其中0.155 公頃之『路、柿、雜木』後,經核定高接梨穗面積僅有0.33公頃即330 平方公尺,且受災率為30%,故計算被告在○○○段○○土地種植系爭水梨之面積,自應以面積0.33 公頃即330平方公尺,並加計其受災面積比率30%為合理,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栽植系爭水梨之面積高達8,120 平方公尺,即屬無據。基此,依被告種植系爭水梨之面積為0.33公頃,參酌農委會農糧署農情報告查詢○○市梨作物產量每公頃收量為22,732公斤,及以系爭水梨每公斤價格100 元、受災率面積為30%作為計算標準,被告所得利益經計算後應為525,109元(計算式:0.33×22,732×100×70%=525,109.2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判決全文連結:
相關法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