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3|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外交部領事事務 簽證 文件證明 Q&A

外籍人士持駐外館處所核發並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後,如因罹患急性重症,或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依限離境時,要如何處理?
  1. 務請於原持停留簽證在臺停留期限屆滿5個工作天前備妥說明書、護照正本、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各分支機構申請改辦適當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惟已在臺逾期停留者,無法提出申請
  2. 如為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且未註記「不得延期」之簽證入境者,請直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在臺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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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的居留簽證以後,還要辦理什麼手續才能在臺居住?
  1. 外籍人士持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以後,應該在入境次日起十五日以內,向居住地所屬縣(市)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RC)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2. 原先進入中華民國不是以居留簽證入境,入境以後在我國內申請而改獲居留簽證者,必須在獲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十五日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持外僑居留證,在臺單純逾期居留者應如何重新辦理入境簽證?
其他各類居留外籍人士倘因單純外僑居留證逾期未逾6個月者,得備一般申請簽證基本文件及下列文件,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簽證申請:
  • 外籍配偶依親(TS/OS/HS/SC/SF):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在臺配偶有效居留身分證明。
  • 未成年子女依親 (TC/OC/HC/CC/CF):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所依親屬在臺有效居留身分證明。
  • 外籍學生及僑生(FS/FC):有效學生證。
何謂文件證明?
文件證明主要目的是使文件產生跨國公信力,便利有跨國使用需要之文件得以透過我國公證或外交機構之驗證,產生一定之公信力而被接受。惟本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僅係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此亦為國際慣例,至於文件內容及其實質效力及是否合於要證機關之申請要件,仍應由各要證機關審核後認定,不在本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的範圍。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文件證明的範圍為何?
文件證明業務,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故非屬強制性質,各要證機關均可本於權責、衡諸文件性質及用途,自行決定申請人應繳之文件種類及需否送經本部或駐外館處證明,故請當事人應先向國內、外各要證機關詢明規定,以及所需文件如須驗證,應經何機關或使館公、認證或驗證程序。部份外國文件需用機關可能要求我國文件須經該國駐外(臺)使館或指定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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