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勞動契約是否一定是定期勞動契約?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勞動部官網:                            

  • 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
  • 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法院對相關法條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勞再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 就業服務法第1條、第42條及第46條,均明文規定該法係以促進、保障國民就業為原則,該法之目的,其中部分條文乃有關聘僱外國人之限制及要求條件,而非為保護外國人工作權利而制定,僅於因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例外時,始准予外國人於我國就業。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雖不在同法第46條第3項之規定範圍,然參酌同法第52條規定及該法立法目的,尚不得逕以反面解釋推論與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人訂定之契約係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6 號民事判決》

  • 就服法第52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之規定,除第50條各款所定之外國人外,其他外國人於我國境內從事第46條第1項各款之工作,無論工作是否具繼續性,均以經許可為限,其許可並均定有期限,此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繼續性工作應成立不定期契約,旨在保障勞動契約之存續,以維護勞工工作權之立法考量不同
  • 雇主依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雖未限制應訂立定期契約,但雇主基於該法對於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相關規定,與外國人訂立定期契約者,自非法所不許,縱其工作具繼續性,不當然適用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成為不定期契約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9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

  • 第51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外國人外,其他外國人於我國境內從事第46條第1項各款之工作,無論工作是否具繼續性,均以經許可為限,其許可並均定有期限,此與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繼續性工作應成立不定期契約,旨在保障勞動契約之存續,以維護勞工工作權之立法考量顯有不同。
  • 就服法就雇主依同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雖未限制應訂立定期契約,但雇主基於該法對於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相關規定,與外國人訂立定期契約者,自非法所不許,縱其工作具繼續性,不當然適用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成為不定期契約
  • 準此,有關本國人與外國人之僱傭關係,就服法上開關於外國人之規定為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勞基法之適用,該勞動契約應以定期為限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不同法條有不同規定

就服法第46條第3項(定期契約)

  •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 續約時,亦同。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說明

1.就業服務法第46條1項8至10款之外國人,即俗稱藍領移工,因同法條第3項已有明文應為定期契約,並無問題。

2.同條項第1至7款、11款工作之外國人,法無明文。


就服法第51條(例外)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說明

公司聘僱外國人符合就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四種情形之一時,不受同法第52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限之限制,如聘僱其從事繼續性工作,仍應與之訂立不定期契約。

就服法第52條(許可期間規定)

  •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
  • 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小結

  • 原則是定期契約。

例外

  • 公司聘僱外國人符合就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四種情形之一時,不受同法第52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限之限制,如聘僱其從事繼續性工作,即仍應與之訂立不定期契約。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宇牛-avatar-img
2025/02/21
我一直覺得養護中心在壓榨移工!一天工作12小時
鄒靜修-avatar-img
發文者
2025/02/27
宇牛 錢(加班費)有給嗎?
avatar-img
鄒靜修的沙龍
176會員
499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鄒靜修的沙龍的其他內容
2025/04/20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Thumbnail
2025/04/20
一、日變形:先調移確定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 1.1調移均為”完整的日數”。 假設5月1日勞動節經調移後,就是完整的工作日。不可以當天又出現補休。 《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
Thumbnail
2025/02/12
出勤記錄很重要!有多重要?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應置備的意思是,勞檢來檢查就是一定要有喔。 沒有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勤記錄怎麼記載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
Thumbnail
2025/02/12
出勤記錄很重要!有多重要?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應置備的意思是,勞檢來檢查就是一定要有喔。 沒有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出勤記錄怎麼記載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
Thumbnail
2025/02/10
勞工符合自願退休 老闆就要降薪逼勞工退休  可以嗎? 自願退休發動權在勞工而不是雇主; 強制退休發動權在雇主,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 所以勞工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老闆就要降薪逼勞工退休,就是違法。 怎麼辦呢? 依勞基法第74條 主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管
Thumbnail
2025/02/10
勞工符合自願退休 老闆就要降薪逼勞工退休  可以嗎? 自願退休發動權在勞工而不是雇主; 強制退休發動權在雇主,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 所以勞工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老闆就要降薪逼勞工退休,就是違法。 怎麼辦呢? 依勞基法第74條 主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管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一名眼科醫師,也是一位孩子的媽 身為眼科醫師的我,我知道視力發展對孩子來說有多關鍵。 每到開學季時,診間便充斥著許多憂心忡忡的家屬。近年來看診中,兒童提早近視、眼睛疲勞的案例明顯增加,除了3C使用過度,最常被忽略的,就是照明品質。 然而作為一位媽媽,孩子能在安全、舒適的環境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一名眼科醫師,也是一位孩子的媽 身為眼科醫師的我,我知道視力發展對孩子來說有多關鍵。 每到開學季時,診間便充斥著許多憂心忡忡的家屬。近年來看診中,兒童提早近視、眼睛疲勞的案例明顯增加,除了3C使用過度,最常被忽略的,就是照明品質。 然而作為一位媽媽,孩子能在安全、舒適的環境
Thumbnail
我的「媽」呀! 母親節即將到來,vocus 邀請你寫下屬於你的「媽」故事——不管是紀錄爆笑的日常,或是一直想對她表達的感謝,又或者,是你這輩子最想聽她說出的一句話。 也歡迎你曬出合照,分享照片背後的點點滴滴 ♥️ 透過創作,將這份情感表達出來吧!🥹
Thumbnail
我的「媽」呀! 母親節即將到來,vocus 邀請你寫下屬於你的「媽」故事——不管是紀錄爆笑的日常,或是一直想對她表達的感謝,又或者,是你這輩子最想聽她說出的一句話。 也歡迎你曬出合照,分享照片背後的點點滴滴 ♥️ 透過創作,將這份情感表達出來吧!🥹
Thumbnail
關於家事移工的勞動契約 家事移工有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工兩大類哦。 勞動契約內容,因東南亞四國的契約規定略有不同,這次以越南籍移工的勞動契約為範本,做個小說明哦 1.簽署勞動契約的重要性 很多雇主在採行直接聘僱移工或是三年期滿欲立新約聘僱同一移工時,常常會忘了勞僱雙方仍要簽署勞動契約這件
Thumbnail
關於家事移工的勞動契約 家事移工有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工兩大類哦。 勞動契約內容,因東南亞四國的契約規定略有不同,這次以越南籍移工的勞動契約為範本,做個小說明哦 1.簽署勞動契約的重要性 很多雇主在採行直接聘僱移工或是三年期滿欲立新約聘僱同一移工時,常常會忘了勞僱雙方仍要簽署勞動契約這件
Thumbnail
勞動契約書係勞動部與東南亞四國(泰、印、菲、越)協議移工薪資及休假條件內容所延伸製作而成的契約文書。 而移工的勞動契約內容,會因為各國提出的談判協商條件及所屬國籍,而有所不同及適用。 至於,勞動契約是自由契約的一種,既然主雇之間雙方同意並經要式書面簽署,自應遵守及履行,以維持恆平及公定性。 所
Thumbnail
勞動契約書係勞動部與東南亞四國(泰、印、菲、越)協議移工薪資及休假條件內容所延伸製作而成的契約文書。 而移工的勞動契約內容,會因為各國提出的談判協商條件及所屬國籍,而有所不同及適用。 至於,勞動契約是自由契約的一種,既然主雇之間雙方同意並經要式書面簽署,自應遵守及履行,以維持恆平及公定性。 所
Thumbnail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Thumbnail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Thumbnail
在勞基法中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屬於【由僱主與勞工雙方合意】的自由契約,但不能低於勞基法標準,低於標準便是違法。節目介紹了試用期的必要性,提到了三大試用期的誤區與誤解,讓聽眾更瞭解相關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在勞基法中並無硬性規定試用期,試用期屬於【由僱主與勞工雙方合意】的自由契約,但不能低於勞基法標準,低於標準便是違法。節目介紹了試用期的必要性,提到了三大試用期的誤區與誤解,讓聽眾更瞭解相關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公司)在就業服務法都是以管理的角度為著眼點,所以不要認為我家需要外籍看護或者我們公司需要移工,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這個誤解可大了;不信嗎?看看下面的案例喔。 原合約條款記載: 「外籍移工」之「招募」及「外籍移工」及「外籍建教生」之「管理服務」。 有包括「外籍建教生」之仲
Thumbnail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公司)在就業服務法都是以管理的角度為著眼點,所以不要認為我家需要外籍看護或者我們公司需要移工,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這個誤解可大了;不信嗎?看看下面的案例喔。 原合約條款記載: 「外籍移工」之「招募」及「外籍移工」及「外籍建教生」之「管理服務」。 有包括「外籍建教生」之仲
Thumbnail
徵才廣告除了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差別待遇)及第2項(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限制外,在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呢? 是勞動契約嗎?還是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呢? 很重要嗎?那是當然,就勞始期與效力始期各不相同。 "要約"與"要約引誘"名稱出自何處? 民法第154條第1項: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
Thumbnail
徵才廣告除了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差別待遇)及第2項(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限制外,在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呢? 是勞動契約嗎?還是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呢? 很重要嗎?那是當然,就勞始期與效力始期各不相同。 "要約"與"要約引誘"名稱出自何處? 民法第154條第1項: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
Thumbnail
3月份邀約授課單位要我分享勞動契約。 通常我會先跟邀約單位先聚焦,是要講什麼? 勞動契約分辨與屬性? 勞動契約條款設計? 要約及要約引誘? 還是附合契約? 其實,事業單位從徵才召募開始就已經進入與適用相關法令了! 勞動契約之定義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
Thumbnail
3月份邀約授課單位要我分享勞動契約。 通常我會先跟邀約單位先聚焦,是要講什麼? 勞動契約分辨與屬性? 勞動契約條款設計? 要約及要約引誘? 還是附合契約? 其實,事業單位從徵才召募開始就已經進入與適用相關法令了! 勞動契約之定義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
Thumbnail
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Thumbnail
試用期的來龍去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並不是唯一處理勞資關係的法規範,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透過不同的法規交織而成。針對行政、司法機關如何看試用期,進行介紹。此外,文章還提及約定試用期的目的、試用期是否影響勞工的身分以及試用期解僱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勞動基準法並不是唯一處理勞資關係的法規範,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透過不同的法規交織而成。針對行政、司法機關如何看試用期,進行介紹。此外,文章還提及約定試用期的目的、試用期是否影響勞工的身分以及試用期解僱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約聘」、「一年一簽」這些名詞在一些勞工社團中都時常會看到,但其實「約聘」是僅限於公務人員的法規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法規中所產生的名詞,一般事業單位其實並不存在「約聘」的概念;坊間常常採用的「一年一簽」其實也是同理,都是從其他規範中「借用」的
Thumbnail
「約聘」、「一年一簽」這些名詞在一些勞工社團中都時常會看到,但其實「約聘」是僅限於公務人員的法規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法規中所產生的名詞,一般事業單位其實並不存在「約聘」的概念;坊間常常採用的「一年一簽」其實也是同理,都是從其他規範中「借用」的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