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記錄 雇主有義務每月發薪日主動給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出勤記錄很重要!有多重要?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應置備的意思是,勞檢來檢查就是一定要有喔。

沒有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2項》

  •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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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記錄怎麼記載呢?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沒有記錄到分會怎樣呢?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

公司規定員工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中午午休一個小時。

員工通常7點30分就打卡,下班打5點20分,算不算加班呢?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何謂推定?

  • 在立法技術上使用「推定」(稱為假設規定),指事實本非如此,但假設如此,既曰假設,自然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即指雇主)可以提出反證以推翻該假設事實
  • 推定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舉證加以推翻。

雇主如主張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亦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


員工通常7點30分就打卡,下班打5點20分,算不算加班呢?

  1. 員工實際有執行職務就給加班費。
  2. 沒有呢?

就是出勤異常。公司一定要本於權責更正(說3次)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5月30日勞動 2字第 1010066129 號函》

  •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 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惟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之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其稱載具所示到、離職時間非實際提供勞務從事工作者,應由雇主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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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異常出勤紀錄變成加班?

  1. 雇主本於指揮管理之目的,對勞工前日出勤紀錄記載為早或晚者,次日或其後一定期間內通知勞工陳明早進或晚退異常原因,於核發當月工資前,即時更正勞工實際工作開始或結束時間。
  2. 雇主對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前後,早到或是仍續留辦公室內者,明確採取制止或反對勞工加班的防止措施。
  3. 可以規定勞工於加班前須向權責主管提出申請核准,或加班後一定天數內向權責主管事後補辦申請,作為雙方有無加班意思表示合致的證明。

問題

雇主有義務在每次發薪日主動提供當月出勤記錄嗎?

沒有喔!員工要申請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小結

東北有3寶,勞基法也有3寶喔。

勞動基準法雇主置備文件(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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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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