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公司-從免稅到應稅的「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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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稽徵機關公佈「受控外國公司」(CFC)將從民國112年由免稅轉為應稅,對於企業經營的「商道」而言節稅便是節流,每年報稅季必上演的「節稅」、「避稅」、「逃漏稅」大戲已司空見慣,畢竟《憲法》賦予人民有其納稅義務,如何透過合法合規的稅務規劃才是經營者們的因應之道。
  受控外國公司應稅改革稱為「海外反避稅殺手鐧」,台商無法再以「紙上公司」作為避稅手法,2023年開始必須重新配置海外資產,輔以適用情境以及豁免機制,因此考量全球營運布局與投資架構成為關鍵。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對此提出看法,一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實施,過去常用以租稅天堂控股理財,遞延個人的海外所得相關對象,都將面臨稅賦上的衝擊影響。CFC制度實施將會使得個人保留境外盈餘,境外公司完成該一年度盈餘結算,追溯完成個人海外所得,必須依法辦理申報。首先我們必須釐清三個觀點:
壹. 符合CFC豁免規定納稅不受影響
意即針對外國公司定義是否符合CFC,必須同時針對各個要件判斷,例如營利事業(含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未達50%以上,對位於低稅負國家之外國公司不具有一定控制力,該公司一樣符合豁免條件。
贰. 釐清CFC制度並非加稅名目
CFC制度目的在於避免營利事業(含個人)利用盈餘保留且不分配手段,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可將當年度的盈餘視同分配來做提前課稅,藉此達到同等公平稅負標準。實際獲配CFC股利,不再計入所得課稅,也能避免重複課稅,成為調整成本機制之一(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
參. 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
若以CFC當年度盈餘的觀點,按照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112年度以後發生盈餘才須按照CFC制度計稅,在此之前發生盈餘仍係於盈餘分配日所屬年度作為計算,不會溯及既往要求課稅。
  財政部針對CFC新制也已更新低稅負國家地區參考名單,共計79個國家及地區入列,臺商或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有受控外國公司,無法透過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藉此規避稅負,未來都將比照國內企業課稅;因此這份CFC適用範圍的參考名單極為重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的國家或地區29個,加上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的國家或地區共50個,針對臺灣企業及個人常使用的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開曼、薩摩亞、巴拿馬、模里西斯、英屬維京群島等仍在名單之中。
  CFC稅制著實影響企業「商道」,經營者須在法規中進行通盤分析,在生效前規劃來年計劃,在生效後操作營運方針,才能有效管控CFC生效後經營者們的整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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