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3|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語事】法律保障不到的低層住戶「日照權」

家裡附近新建案的看板上,寫著「更上一層樓」、「Become Better」。但後方中間兩棟公寓的住戶,原本已經被「夾」起來了,一旦新房子蓋好,那可是即將名副其實的要「在夾縫中求生存」。
台灣法律對日照權的保障,一直到2020年才開始實施。《建築法》授權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物造成的陰影,在冬至日至少要有一小時的有效日照;而且,住宅至少要有一個房間、一扇窗戶能直接獲得日照。
然而在此之前,不知道已經有多少住戶的日照權,遭受鄰近高樓侵害。
先不說別的,「直接日照」在大都會水泥叢林(特別是雙北)中,簡直就鳳毛麟角。很多緊鄰大樓的住戶,也不用到高樓,只要是密度稍高的公寓住宅區,根本就只有中晝日頭正炎時,依靠「反射」獲得一咪咪陽光。我曾住過僅仰賴「中晝反射光」的公寓,衣服總是乾不了,而且容易整天無精打采,面有菜色......。
然而即便2020年起,法規中多了對日照權的保障,仍有兩個嚴重的實務問題待解決。
其一,是其適用範圍僅及於「21公尺以上」的建物,也就是大約七層樓。以這張照片所在的蘆洲而言,該區常見的公寓高度頂多五、六層樓,並不受到拘束。但顯而易見的,後方中間兩棟公寓住戶的日照權,也沒有因為隔壁建案低於七層樓,而受到保障。
其二,從人民的救濟權觀之,這個保障根本形同虛設。因為,回到其授權條款建築法第97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者,竟然無法可罰。而你如果向法務部求助,法務部提供給人民用以主張日照權的的建議,卻是:
(1)還沒蓋
a. 設定不動產役權:付建商一筆錢,請他在N年內都不要蓋會遮住我家日照的房子。
→全地球生物共享的日照還要我花錢,開什麼玩笑?
b. 訂定日照權契約:和建商訂契約講好,不要蓋會遮住我家日照的房子。日後他若違約,再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小老百姓和大建商訂契約,開什麼玩笑?
(2)正在申請建照
a. 請求重新審查
→曠日廢時,程序走完搞不好都蓋完了
b. 提起撤銷訴訟
→但是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
c. 聲請假處分
→還要先付一大筆擔保金
(3)蓋完了
a. 請求損害賠償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總之,人往高處爬,這是推動許多經濟活動的道理。但同樣深刻的是萬丈高樓平地起,沒有底層建築就沒有更上層樓。這個世界上,在黑暗夾縫中渴求陽光的公寓戶,總是比在明亮陽台野餐的大樓戶,還多上許多。
(本文寫於2021年,新北市蘆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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