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狹人密,大都市居民多住於公寓大廈,鄰居間或有紛爭,其中無非樓下住戶主張樓上製造噪音(像小孩跑跳.桌椅搬動或水管聲響等等);或樓上住戶對於樓下一直無端抗議.檢舉噪音等等,煩不勝煩。
對此,【樓下】得依噪音管制法(如第6.9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如第72條)等規定,向環保局(噪音)或警察局申訴或陳情外,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47條)請求管委會或主管機關協助制止相關噪音行為,進一步向法院提告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人格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不過,該噪音應達到一般人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如持續性在每天深夜製造噪音),法院方會判准賠償。
【樓上】若對於樓下不斷無故檢舉等情(例如只是一些小聲響,又不是深夜發出,卻每天上樓爭執或四處檢舉投訴等等),或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之規定,主張樓下有藉端滋擾之情事,若主管機關認有滋擾情事,得處12000元以下之罰鍰或3日以下之居留。
和氣生財!!!當然最好,但一皮天下無難事,對於無賴僅能施以強行手段,求和不成也只能以戰止紛,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實為的論。現有新法令要求分戶樓板之隔音材料,未來或能減少相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