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0|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生死自擇權

人無自己抉擇是否出生的自由,生命的誕生是自然所然; 人有自己抉擇是否死亡的自由。
人非自擇於生,而生有苦有樂。 人非自擇於生,若能安樂於生,同樂其所生; 人非自擇於生,若有苦難於生,同苦其所生。
人非自擇於生,苦難於生者,願其超越其之苦難,若其超越其之苦難,同欣慰其苦難之超越。 人非自擇於生,苦難於生者,願其超越其之苦難,若其嘗試超越苦難,惟未能超越苦難者,同哀其苦難之無奈,當賦予其安樂於死之自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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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死安生。                          安樂死合法化: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52d9726-c97f-4ab0-bfc2-b18ba7ce4a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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