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1|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大使不大使:逐漸大清末年化的「中華台北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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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漸大清末年化的「中華台北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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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聞:有些人爭取總統未果「始終沒有總統職銜」,「為提振士氣」,擬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對內改稱「總統」,如內政總統、國防總統、環保總統、文化總統等。…
    有些組織,為證明自己存在過也有價值繼續存在,必須力求表現。若環境不允許表現,則會關門扮皇帝、扮菩薩過乾癮。
    請注意觀察在馬治下「中華台北政權」逐漸大清末年化──只重文字遊戲(箴言),無視政策實質──的文化現象。  

    外交搞「小動作」? 我國派駐無邦交國代表處改設大使NYTimes2012.08.31
    http://www.nownews.com/2012/08/31/301-2850205.htm

    總統馬英九這幾年奉行「外交休兵」政策,但卻疑似在私下搞起小動作!消息指出,我國派駐無邦交國代表處原先使用的代表、副代表名稱,將改設為大使、公使。這樣舉措,是否會引起駐在國的不滿、甚至造成兩岸關係生變,值得觀察。
    聯合晚報報導,外交部於本月29日修正通過的「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代表的本職職稱改為大使,副代表則改稱公使。
    外交部表示,這項變革是為了提振駐外人員士氣,因為許多資深外交官長年擔任代表一職,始終沒有大使頭銜,因此才做出這樣的決定。發言人夏季昌補充,所有駐外代表都代表國家,或許有不同對外名稱,但對內而言,就是實質大使,過去使用代表的職稱,讓外界認為中華民國在內部行政程序上,就先貶抑了自己。
    但根據慣例,我國派駐代表,主要是因為對方不承認我國政府地位,加上雙邊沒有外交關係,才有這樣的做法。實際上,代表並沒有如大使一樣,擁有正式的外交地位,也不需要向對方元首來陳遞到任國書。
    此外,名稱的調整,後續的流程也要進行更動。以往代表任命只需要行政院長核定,接著在外交部宣誓就職即可,但改設大使後,就必須改由總統來任命,屆時所有無邦交國的代表,都可能要由總統府來重新任命。
    中華民國這項舉措,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的改變,雖然有效提振外交士氣,但在兩岸關係、國際關係還算穩定之際,做出這樣的舉止,很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北京方面的反應,很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政治效應。。  

    外交部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特澄清說明中華台北外交部(2012.08.31
    http://www.mofa.gov.tw/Official/Home/Detail/95fab74f-04fb-4e9c-84ed-e7d3f5fdc823?arfid=88ce0e14-af13-4a76-8015-83fe91b55db0&opno=fe15c741-bf77-468b-bb7d-0f7eff7b7636

    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外交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駐外人員對外職稱不變,不致引發駐在國質疑:
    外交部為解決目前派駐邦交國使領館及無邦交國代表處、辦事處人員職稱複雜且不一致之問題,並配合組織改造進程,於訂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時提出簡併職稱之構想,期盼未來不需特別區分派駐地點,均使用大使、公使、參事、一二三等秘書等正式外交官銜,以辦理駐外人員之任免遷調、銓敘等人事作業。
    駐外大使或代表在外都代表中華民國,不論是稱為「大使」或「代表」,對內都是我國派在當地之「大使」,代表我國行使職權。實務上,駐外人員派駐非邦交國時,外交部仍將考量各國實際情形,因地制宜核定適當名義對外,例如派駐無邦交國之「大使」,仍以「代表」名義對外洽公或與駐在國接觸。對駐在國來說,我派駐當地之代表官員仍以「代表」之職稱對外聯繫,不致引起駐在國質疑,也不會影響對外工作之運行。

    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經多次公開討論,絕非悄悄修改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係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及其工作分組邀集各派員駐外機關多次討論後,於10012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朝野協商獲致共識,於本(101)年120日三讀通過,並於23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期間經過多次公開討論及會商,媒體所謂「政府今年2悄悄修改『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並非事實。

    三、「副參事」係國際通用之外交職銜:
    「副參事」職稱係參考美國派駐菲律賓及西班牙派駐英國大使館之例訂定,係國際通用之外交職銜,並非我國新創設之駐外人員職稱。囿於目前駐外大使館未編列簡任第11職等職務,導致駐外簡任一等秘書陞遷序列出現斷層,因此外交部考量國內外職務列等之一致性,擬參考上述英美等國之例增設「副參事」職務,使該職務與國內「專門委員」職務列等相同,解決職等跳空之問題。至行政專員僅係外交部初步規劃,尚待行政院正式核定,並非如報載由外交部片面決定增設。(E

    文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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