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4|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即使改為君主國,這種民主也是無可奈何

     

     

    日前,淺藍的朋友與我討論此次大選的結果。朋友認為「長期來看並不需要憂心」。言下之意,是民主的選舉總有擺盪與陣痛。

    我則回以經濟學泰斗凱恩斯的名言「什麼事情老是有人說長期來看,但長期來看,我們都已經死了。」對人民而言,有意義的時間約在20年。又不是創建新朝代,對於每一個選民來說,講什麼百年並無意義,只是在掩蓋事務的荒謬。

    不知道是立場問題,或是見識不同,朋友大概還來不及體會此次選舉結果到底是一時擺盪與振動,或是民主體系的崩潰?

    果不其然,今日有讀者投書〈票票不等值 釋憲〉,提倡以釋憲的方式解決。

    但現在遇到的狀況不在憲法「條文內容的矛盾」,而是法律「程序上的不能」。〈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章解釋案件之審理」有如下規定:

    4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換言之,根據第5條,申請釋憲的路途有三:

    一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然而中央選舉是中央機關的職權,現在的國會已經閉會,新國會即將開議。未來的中央行政機關是否會為此事提起釋憲,非常有疑問。

    第二,人民、法人或政黨,必須是「決局判決」後才能提釋憲。對於選舉制度,誰能想出適當的「繫爭標的」而進入司法程序?

    第三,請立法院提起釋憲,在3/4的前提下,更是緣木求魚。

    所以,讀者投書雖然立意良善,但是「釋憲」這條路根本不通。

    正如同希特勒曾經發生〈以民主實踐獨裁〉的狀況,若考慮一種極端狀況:未來國民黨修憲將ROC的「共和體制」改為「君主體制」,實施開明專制,在目前台灣的民主體系內,是一點阻止的方法都沒有

    進一步說,那不正就是實踐馬英九「八年執政,開創百年盛世」的誓言,或其過後的「八年執政,奠定百年盛世的基礎」的修正?

    這就是此次選舉結果的本質:不是民主一時擺盪與振動,而是民主未及深化前的體系崩潰

     

    附帶說一下思想史。我雖然不擅長思想史,唸書時念到此處總是昏頭轉向,有意無意的排斥,但盧梭的總意志(general will)在此好像出現一些矛盾。

    盧梭假設有一個「人民的政治集合體」會在充分的資訊、良善的意圖、清澄的理性判斷、公益精神、與考慮共同利益下,會制訂出總體的法律與選舉。

    人們應將其個別意志提交給總意志,而總意志是不會出錯的,任何拒絕總意志的人將被強制服從,從而表達總意志就會是表達每個人的公共意志。個人與其權利應交給整個團體,從而服從這個團體就是自己服從自己,而迫使自己自由(forcing him to be free)。

    問題出在個體與集體先天的差異:每個選民投票的剎那心中只有「那個人、這個人」(或許加上是門前的水溝、鄰家大嬸、名嘴或一趟旅遊等),哪考慮到「一個」國際民生大計?更不用說國際民生從來有不是只有「一個」面向。

    在十八世紀「一個王權」岌岌可危的時代,政治思想家不得不認定:考慮單一「人選」的一個個投票行為,加總起來必須成為「一個」意志,否則無法解釋「失去一個王權」的「國家」是什麼狀況。但這應用層次上的作準,在推理上卻是欠缺連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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